乡苏木所在地开发旅游业,原有旧房屋打算拆除,包括国有房屋和私人房屋。具体情况: 1、房屋均为过去的集体财产(家属房)还有个别户购买原供销社等国有集体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2、多数为土房,禁牧后人口流动集中,95%以上房屋闲置,无人居住年久失修。 按照法律规定,这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没有法律依据,补偿标准怎么定? 恳请各位律师指点解决为盼!
我是重庆涪陵人,现在我家有住房280平米左右。要拆迁。但我家只有两个人。我的户口在单位了。政府说按一个人30平米补偿。我连盖房子的钱都补不回来。这样补偿是否有点不合理啊?我很着急。 政府这样做是不是变相的剥夺个人财产所有权?
我家现有五口人,我与父母是分户的,但住在一起(属于常住人口),原有两处房屋现拆除部分,但有两个不同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我妻儿三人户口不在家(外无房屋),现在拆迁我是否可以拿两户及人口补偿呢?
我家现有五口人,我与父母是分户的,但住在一起(属于常住人口),原有两处房屋现拆除部分,但有两个不同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我妻儿三人户口不在家(外无房屋),现在拆迁我是否可以拿两户及人口补偿呢?
我是15年前来日本定居,户口一直在老家江苏丹阳。而今年由于建常泰高速公路房屋要被拆迁,大队却不承认我是基本户,说我是女儿生。。。请问如何才能讨回应有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