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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给他立案是不是不作为?

法院不给他立案是不是不作为? 在辽宁省阜新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阜新矿务局职工培训中心的电气工程师孙洪于2008年12月份在阜新市档案局查找他在阜新市税务局工作期间的档案时,发现了记载着他被转正为全民工人的《吸收录用试用干部审批表》,由此引出了一段尘封了20多年的往事。 孙洪于1982年6月参加阜新市税务局面向社会举行的招干考试,并被录取。于1982年9月正式在阜新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工作,试用期为一年。然而在1983年9月份并没有人通知他已被转干,也没有履行任何手续,而是让他继续做干部工作。直到1985年1月初,第一分局的领导突然通知他不要上班了,并停发工资。他以为被辞退了呢,也就无可奈何的回家了。他参加了1985年7月份的全国高考,并被阜新煤炭工业学校录取了。他当时是以社会待业青年的身份参加高考的。他于1987年7月份在阜新煤炭工业学校电气专业毕业后被分配到铁法矿务局技工学校担任教师工作,并于1992年5月调入阜新矿务局职工培训中心担任教师工作。他于2008年12月份在阜新市档案局查找他在阜新市税务局工作期间的档案时,发现了记载着他被转正为全民工人的《吸收录用试用干部审批表》,并把它复印下来。 时至今日,他没有接到任何税务局的通知以及见到税务局理应刊登在报纸上的通知!按照国家规定,企事业单位不让职工上班,应给职工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各种福利。然而,自从1985年1月份以后至今,他没有从税务局那里得到过1分钱。 孙洪认为,由于税务局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使他多年来始终处于拼搏状态,造成了青春损失。由于原阜新市税务局现分为阜新市国家税务局和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即由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法人,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还认为,他与原阜新市税务局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他现在仍然是原阜新市税务局的职工。由于原阜新市税务局的责任,使他受到经济损失、青春损失、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失!他要求阜新市国家税务局和阜新市地方税务局进行协商,赔偿他的各项损失,并给他重新安排工作,他要求回税务局上班。 据悉,孙洪在2009年1月初曾经来到阜新市劳动仲裁院就他在原阜新市税务局工作一事申请仲裁,但是那里的工作人员却建议他直接上法院去起诉,并给他开出了一个不予受理决定书。于是他随即来到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但是该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却百般阻挠,以时间长达20多年为理由进行推托,拒绝立案。2009年7月,他又来到阜新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投诉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不作为,然而,中级法院也拒绝立案。从此开始,孙洪便走上了上访之路。 两年多来,孙洪多次到阜新市人大的信访办和阜新市政法委的涉法信访办上访,对阜新市人民法院和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不作为进行投诉,然而这两个部门始终没有给他解决问题。他又相继到辽宁省人大信访办和全国人大信访办去上访,至今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当税务局的朋友告诉我这件事后,使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为我是一名法律专业的函授大专毕业生,平时爱研究一些典型案例,尤其是爱看中央电视台每天中午12点38分播出的《今日说法》节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通则》的第137条的司法解释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其立案期间最长为20年,特殊情形的,由法院依据其权限酌情处理。即立案时间可以超过20年。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那么在孙洪身上所发生的事到底应该怎样来解决呢?我谈一下自己的看法:第一,由于记载着孙洪被转正为全民工人的《吸收录用试用干部审批表》上的审批时间是1985年1月5日,而他于1982年9月正式在阜新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工作。一般来说,试用期为一年。即使是延期的话,延长的期限有3个月和6个月,最多也不超过1年。也就是说,无论何种原因,在1984年9月以后,应将他自动转干。所以说,在1985年1月初,第一分局的领导突然通知他不要上班,并停发工资,这已经违反了有关规定。由于孙洪当时还年轻,才20岁出头,社会经验不足,有些事他不清楚,才导致了冤案的发生!那么阜新市税务局把他撵回家后,又经过研究决定给他转正为全民工人这一做法实属滑稽!值得庆幸的是,孙洪是原阜新市第二中学(阜新市的两所重点中学之一)的高中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就非常好,他被阜新市税务局撵回家后,在背负着巨大压力的情况下,参加了1985年7月份的全国高考,并被阜新煤炭工业学校录取,已经实属不易啦!尤其是他当时是以社会待业青年的身份参加高考的,而阜新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并没有给他做鉴定,这又足可以证明当时阜新市税务局是想把他一脚踢出门外而不管他了!无论阜新市税务局当时是何种想法,从孙洪被撵回家后,孙洪没有接到任何税务局要求他回去上班的通知以及见到税务局理应刊登在报纸上要求他回去上班的通知,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他仍然是阜新市税务局的职工,不管这件事从发生之日起距离今天有20年或是30年!所以说,他现在要求阜新市国家税务局和阜新市地方税务局进行协商,赔偿他的各项损失以及重回税务局上班,也是既合理又合法的!第二,阜新市税务局在1982年6月面向社会举行的招干考试,那是经过阜新市人事局批准的。我记得当时工商、税务、银行和法院等单位都曾经公开举行过招干考试,录取人数由阜新市人事局批准。据悉,阜新市税务局在1982年6月招了100多人。那么问题就随之而来啦:阜新市税务局把孙洪转正为全民工人后并没有通知他回去上班,而相隔半年后,孙洪又考入位于市中心的阜新煤炭工业学校去念书,我想阜新市税务局是知道的吧。但是阜新市人事局只知道阜新市税务局在1982年6月招了100多人,至于说这100多人具体是谁,他们不可能都认识。说白了,这100多人的花名册里面的某个人的名字始终存在着或者经过若干年后换成其他人的名字都是有可能的!由于阜新市税务局已经分为阜新市国家税务局和阜新市地方税务局,那么孙洪的名字在阜新市税务局存在了多少年?孙洪的名字是否已被换成其他人的名字而那个人正在顶替着他在阜新市国家税务局或阜新市地方税务局上班呢?这些谜底正等着人们去揭开呢!第三,在1985年时,阜新市税务局职工工资是由阜新市财政局拨款。那么自从1985年1月份以后至今,孙洪没有从税务局那里得到过1分钱,请问孙洪的工资哪去了?这个谜底也只能由阜新市国家税务局和阜新市地方税务局来揭晓吧!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这件事情上,阜新市人民法院和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不给孙洪立案的确是不作为!事实上,在咱们国家立案时间超过20年,但法院仍然立案的不乏其例。例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栏目在2009年6月28日的中午12点38分播出了一个题为《25年哺育之恩化为灰烬,孩子不是我的》的案例,该案例中所讲述的事情从发生之日起距离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立案已有25年多了,但是原告属于不知情,按照《民法通则》的第137条的特殊情形,法院予以立案了。希望此事能早日得到解决,还给孙洪一个公道! 以上就是我对此事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得到网友们的支持。如果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我希望能与广大网友们进一步探讨下去。 此致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阳光小区103号楼 张爱红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提问人:zhangaihong666
提问时间:201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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