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你一下,超生子女,超生费,都交了,村上说什么不能分田分地,说是什么,中央文件发下来的,有没有这样的事,谢谢
三十年前我们全家四口由安徽到崇明工作定居至今,弟弟因娶当地人,户口去年就过来了,我因为也嫁入本地,6年多,户口也快进来了。但09年,父亲车祸后,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只能跟在我们身边,由我们来照顾父母的生活。父母双方是农民,像这种情况,可以把户口迁过来哇。因为我们家乡,除了户口还在,房子等早就一无所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可否投靠上海的子女,有什么政策或需要什么材料,可以落实父母的户口
三十年前我们全家四口由安徽到崇明工作定居至今,弟弟是农村户口,并娶了当地农村户口的女子,四年后,户口在去年迁进崇明,我因为也嫁入本地,老公户口在静安寺,家庭也是崇明的,我是大专生,他是城镇户口。结婚已有6年多,户口也快进来了。但09年,父亲车祸后,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母亲也60多岁,照顾父亲也是有点
母亲北京户口,父亲河北户口。二人系再婚后生育第三胎子女,现该子女12岁。请问:能否通过北京市计划生育超生罚款处罚,然后该子女得以获得北京户口。
投入资金的那个子女能不能直接将房屋的权证改为自己名上呢?没有投入资金的子女的有没有权利要这个房屋呢?
有一家庭,父母都在世,有三个子女,其中二个子女都考上大学后,很早就离开家庭,而另一个子女却一直在父母身边,并共同修建了房屋,十五年后房屋的二次改建,在父母身边的那个子女都投入了不少的资金,投入的资金已远远超过最初房屋的建修资金,在外的那二子女没有投入一分钱,而该房屋的权证是父母的名,在上述情况下,投入资金的那个
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判给对方后再婚生育,请问这属于超生吗?要罚款吗?
您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修正)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问题是当是当地没有关注相关信息,不知道这种情况生育小孩子还要经过批准,现在小孩子已经出生,但是上户口的时候才得到
我的户口在异地农村,老公的户口是广州市的,请问第二胎超生后在户口跟了我,并在老家交了罚款,但是以后还是想给孩子的户口迁随他爸爸到广州上学,请问可以吗?要不要再交罚款了?
原来父母有一套一楼一底的楼房,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后来在父母的同意下在原房屋的基础上由子女加以改造成二楼一底的房,,这种情况下,重新办房产证时能不能同时写上父母和子女的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