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告诉被告偿还借款,一审判决被告限期还我借款。被告上诉到中院三个月后撤诉,现已到执行阶段,法院执行迟延履行利息按照中院裁决准许被告撤诉的日期作为起始时间而没有按照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请问律师那样是正确的
本人于04年借给朋友 李× 人民币10万元。无还款日期,利息2分.. 04年-09年期间催帐数次,都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 听说欠条超过2年就没有法律效力了,请问是真的吗?我还能要求拿回本金+利息吗? 欠条详情如下: 借条 今借到×××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利息2分算。。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于十日之内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20万为基数,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说
我是今年3.14号进的这间内衣厂做前台文员、试用期2个月、已经过了试用期了、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我现在想辞职了、因为偶尔出货了晚上要帮忙打包装、而且没加班费的。 我想请问一下、我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如果我现在辞职的话、我什么时候可以离职呢、如果老板不同意离职怎么办呢、还有、工资的话、如果我离
我是今年3.14号进的这间内衣厂做前台文员、试用期2个月、已经过了试用期了、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我现在想辞职了、因为偶尔出货了晚上要帮忙打包装、而且没加班费的。 我想请问一下、我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如果我现在辞职的话、我什么时候可以离职呢、如果老板不同意离职怎么办呢、还有、工资的话、如果我离
我家跟A借款,然后A委托法院来收款,我们现在把本金都还完了,但是超过了还款期限。现在法院说要收手续费和利息,利息之前是没提过的,现在说要收7000的利息。感觉很随意,好像可收可不收的感觉,这是合法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