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下老师:我是2010年4月初进公司,岗位财务。2011年八月中旬离职,期间得知老板在2011年3月准备辞退我,后来因为一些企业信息各种变更事宜还没办理,于是待我将各种变更事宜办理完毕之后,老板提出将我调离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交给老板丈母娘的财务公司打理,调我去做人事。并且意外得知,公司从2010年4月(我初进公司)-2010年8月、2011年5/6两个月没有给我办理社保。(我是城镇户口,公司却给我办理外综保,拒绝给我办理城保)于是,我拒绝了调岗要求,并写了辞职报告。
认真做完交接工作以后,我写了一封经济赔偿诉求的邮件给老板,内容如下:
1。离职赔偿金 2010年4月-2011年8月中旬,都有签合同,一共工作17个月,诉求两个月的工资赔偿3000*2=6000
2.年假薪资 因为公司从来没有安排过休年假,所以这个按照劳动法也提出一下,2010年我的工资是3000一个月,3000/22天*5天*3倍=2045;
3.房租补贴 公司有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但是因为居住环境比较嘈杂(有家属和婴儿),所以一直都是自己在外租房居住,而房租补贴,是当初招聘进公司时,老板自己口头承诺的,根据公司房租和员工个人缴纳补贴外的金额,推算出公司给每位居住宿舍的员工补贴大概300-400 (外租的房子,房价不一)1-7月 400*7个月=2800
合计一万多点
请问以上经济诉求是否合理合法。还有合同签的工资金额比实际领取的而低很多。但是我能提供工资单还有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请问申请仲裁的话,可以被支持吗?
還有,公司老板的一个副手在今年大概五月份的样子,突然就把所有员工的考勤卡销毁了,大概是公司加班时间过多,(两班倒,每个班十二个小时)怕劳动局核查或者怕举报之类的事情吧。
其实我并没有想过要去举报,谁会想去惹麻烦上身呢?只要拿到自己应该拿的就好了,我也为自己失业后做好了打算,准备回老家了。这两天跟公司老板协商,他将我的经济诉求压缩到了只支付两个月赔偿金,另外多加一千块的综保赔偿金。这些我想了下,觉得如果真的要申请劳动仲裁好麻烦,时间难以估量,于是也答应了老板。老板说他这边私下给我一个月赔偿金+1000块,另外一个月赔偿金和七月工资到副手那里去领取。并且叫我不要跟其他人说,因为是私下给我的。(口头承诺,钱还没有打到我卡里)
但是在领取七月份工资的时候,公司老板副手却要我签具一个离职书,上面说明,签字后跟公司再无任何经济纠纷,我的赔偿金啥都没拿到啊,怎么能签那个字,于是拒绝了,并且告知张**,老板那边还有未付清的部分。公司副手(张**)于是扣下了老板答应我在副手那里领取的,仅发给我七月工资,八月份工资更是说要扣到下个月,跟下个月大家工资一起发放,而我的所有交接工作已经认真完成,交接人都已经签字了的。
之后老板给我发来邮件,称叫你不要跟别人说的,你为啥要跟别人说,我答应你的部分没有了,你这样叫我面子何在。现在情况就是这样。
我还是给老板写了一封邮件,解释了原因,并恳求老板再考虑一下,我们最好是内部友好协商,目前老板还是没有回复我。
本人因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现申请报告已获得批准,请问此种情况是否能够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获取经济补偿?另外,此类经济补偿是否可以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还是按照我们地区的平均工资进行?
公司合同期满时,发生调动且调入一家子公司,若选择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
由于公司调动,调入另外一家子公司,公司名称、办公地点都发生变化,若不去,选择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
我与单位签定两年的合同于2008年年底到期,可当时我正处于生产和哺乳期 合同就延迟一年到2009年的年底哺乳期结束。请问我是否能得到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法里有相应的条例吗?
工作12年,公司于2010年9月关闭,2008年那部分是否有经济补偿?
我于1998年6月1日起一直在从化一间公司工作,2010年9月30日,公司因环保不达标,被从化市政府下令关闭,公司只补偿2008年以后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合法吗?关于2008年以前的那部分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我是1993年进一家公司,2008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做到今年由于家庭需要,我需要辞职回乡,请问是否有经济补偿?
我现在项目合同到期,单位是于11月初通知我的,我在单位已经工作两年了,单位不与我续签,所以给我两个月的经济补偿,是否还应该给11月的工资
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于2010年10月中旬书面通知我公司想续签5年劳动合同(岗位、待遇等不变),我于10月下旬书面通知公司只想续签2年劳动合同,现公司以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我本人不愿签劳动合同为由提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请问在此情况下公司是否应支付我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