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2011年6月29日,无锡市拆迁办公室颁发和公告了锡政拆通(2011)第5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其发源为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2004]36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审视其拆迁依据,发觉锡政发[2004]363号在现阶段不具备合法性,想提起行政复议。现咨询一下,如下叙述是否可行? 行政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颁发的锡政拆通(2011)第5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1.“锡政拆通(2011) 第53号”不合法,因为其直接的法源为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2004]36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而这一地方政府规章又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有效,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审视这一授权,《立法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那么,《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在处理地方性事务上具有约束力,但其授权行为却显然与《立法法》第十条相抵触。因此,《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不具备立法合法性。 2. 按锡政发[2004]36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之规定,阐明其立法依据是上位法《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按《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第一章第一条之规定,阐明其立法依据是其上位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而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公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因此,依据上位法而制定的锡政发[2004]36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去了合法依据,应作废。 3.2011年3月17日 中纪办(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第二条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又,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检查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情况;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情况。 综上,请求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撤销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2004]36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颁发的锡政拆通(2011)第5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谢谢帮助解答!
1、行政处罚决定书抬头为区公安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盖着派出所公章。申请人不服区公安分局维持派出所对申请人做出的行政罚款500元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派出所还是公安分局?还是两者都是被告?派出所是否有资格成为被告?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区公安分局是否应该详细说明证人证言的具体情
派出所以损害公共设施罪拘留我家亲属,我们想办行政复议。到市局办,但是市局说,派出所不同意我们复议,我们就复议不了。这属于什么情况?
我是湖南株洲人,我家三口人都是农村户口,现在住房将被征收,我儿子才1岁多,已办理独生子女证书,请问政府有没有关于对独生子女拆迁补助的政策。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拆迁的问题,我们家的房子没有房本,是十多年前村里大队在左喇叭广播让去买的宅基地,大队给开了一张纸是宅基地使用费,我想问问现在马上要拆迁了,我们这房子能领到补偿吗?如何领不到,责任在谁?我们应该如何维权?谢谢,请说的详细些
本人老家由于老宅面临拆迁,房屋是100多年前上代人留下来的,100多年的历史,有共有厅面积,一共居住着10户人(包含本人)如今面临拆迁,其余9户联合起来,不让本人分取此共厅面积,拆迁办也无法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本人家庭在此处居住长达90年,由于是100多年前的老宅,房产证丢失无法提供,其余9户也是一样未能提供房产
您好!! 我是哈尔滨电碳厂家属区的居民,我家现在面临拆迁,在本月4日公示了拆迁补偿内容,内容如下:1、按照测量的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拆迁回迁时按照建筑面积补偿。2、无照房屋面积(满足三独一无)给予每平方米800元进行补偿。3、回迁购置房屋价格为建安2899元 3500元 4500元商品房5500元。4、动迁安置费(如配合政府
天津一家服装厂,2000平左右,1月1日,收到通知说停水停电要拆迁,一直没有消息,最近得知只给赔偿租金的百分之200,关于其他一切损失的费用将如何索取赔偿,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