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婚后丈夫将其产权赠与给我并至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变更手续,并办理出了产证。今年他向我提出离婚,婆婆到法院上诉称其房产原为他两人共同共有,其不知情(虽然之前都是知道的也有证据证明)也未到现场侵犯了其房产的处理权。庭审过称中登记部门称夫妻变更不需要第三人到场,手续是合法的,但还未等法院判决出来登记部门却撤销了有我份额的产权证。想咨询这种情况,赠与行为是否还有效?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利益。(办理时前夫代婆婆签名并承认是自己“偷”拿的产证和婆婆的身份证件)
我们公司曾委托一家货运站运送电视,价值5万元,之后货运站搬家我们无法联系到对方。之后打110报警,对方说这个属于侵占,他们无法立案,让我们找法院,请问这样的事情我们该如何办理?
我认为:凡是在农村以协助政府部门从亊的事实行为中,以其个人利益为岀发点形成的贪污和侵占行为,无论是国家干部,还是村委会干部(含村民小组长),其实质行为都是以职权形成的事实,都可视为职务行为,其行为都为不得利行为。
某人在前妻的地上车库点火烧毁了车库内部的所有其本人与其前妻的所有有用物品,后因害怕,找楼上住户灭火并报警。车库内外墙面也烧焦,楼上住户下水管道烧断。
某人在儿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买了幢房屋,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时父亲以儿子的名在乙方受买人处签了名,在法定代表人处签了父亲的名,而不是法定代理人,但父亲没有在乙方处签本人的名,买房款是父亲一次性付清,请问这是父亲赠与给儿子的吗,还是共买,父亲占不占该房的份额,第三人有没有权撤销赠与行为, 在房地产契约中的条款都
张某从别人手里借了一只火铳,借给王某用。王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于抢劫。请问张某的行为是不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您好!结婚一年半,因男方行为不检导致离婚,由于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述四项过错情形,所以女方无权申请过错方赔偿损害。夫妻几乎无共同财产,婚房为男方母亲所有,离婚后女方需搬出。女方在婚前随单位买了一套房子,婚前已付第一笔房款,婚后男方父母及男方提出为女方买房,以房款名义先后三次转给女方48万元房款,因
我妈妈做中介工作。在我们这地方声誉很好,但不懂法。。日常工作就是给别人介绍保姆或者工人或者做媒介.有一天 有个人说家里样不起孩子了 想叫我妈给孩子找个好人家 要知道抱养孩子在农村这看作是很正常的事,随后妈妈便联系了村里想要孩子的人家 一番波折后,那人家买了回来了女婴。但妈妈其中只收取了中介费,接着那人便
对公司而言,首要条件是否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本公司员工,不是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本公司员工,就不存对本公司有职务行为,[除受权代理外],这种认定符合法律法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