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是一位访民,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起诉,现在已经是在中级法院再审阶段。
我的问题是:起诉书认定犯罪期间从13年三月到14年四月两年内被告人被治安拘留五次,凭借已经被处罚过结案的这五次被治安拘留外加训诫书,在14年9月13日对被告人再次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刑一年半。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请问:第一、法院为什么没有给折抵刑期。
第二:再审已经申请治安拘留折抵刑期,是否能给予折抵。
第三、如果没有给予折抵刑期我该怎么办。
第四、别的访民涉嫌犯有同一罪名但是之前的治安拘留都给折抵刑期。为什么我母亲不行。
因发生口角,我被打成轻微伤,没有证人,是否可以要求派出所拘留
因发生口角,我被打成轻微伤,没有证人,是否可以要求派出所拘留施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