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律师几个问题,请尽快答复我,谢谢: 1、有证明立遗嘱人会签名,立遗嘱人是半文盲,但代书人却证明立遗嘱人不会写字,而由代书人代签名,上面有立遗嘱人的手印,请问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2、继承法规定见证人必须是被继承人指定的,而代书人和立遗嘱人并不认识,和遗嘱继承人是朋友关系,请问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3、立遗嘱人和儿子一直共同居住和生活,并由立遗嘱人操持家务,继承人和所有证人都证明所有家庭开销全由立遗嘱人经手,并且儿子的股票钱由老人亲自支取并签名,请问以老人名义存入银行的钱算不算共同财产,(老人的退休金有数)。 4、遗嘱中称等立遗嘱人去世后由继承人继承,而继承人称老人在生前已将钱由银行支出交给继承人,就已证明所有存款都是老人的,老人在生前就已经把钱送给继承人了,(而事实上在支取钱时继承人正在买房),这样的说法正确吗? 5、既然继承人说老人在生前就确认银行存款属老人所有,并将所有存款都交给了继承人,那么老人还有必要请不认识的人写遗嘱要去世后继承人在继承吗?是不是有点掩耳盗铃的感觉? 请问各位律师,如果打官司我能胜诉吗?急盼回答!
代书遗嘱中,遗嘱见证人是立遗嘱人的舅舅,另一遗嘱见证人是立遗嘱人的外甥!遗嘱有效吗?
代书遗嘱中,遗嘱见证人是立遗嘱人的舅舅,另一遗嘱见证人是立遗嘱人的外甥!就是说立遗嘱人的舅舅是他母亲的弟弟,虽然母亲不在!另一见证人是立遗嘱人妹妹的儿子!遗嘱有效吗?问题补充:立遗嘱人将遗产处分给自己儿子,这两个人可以见证吗?
我父亲和母亲都已去世,父亲生前找人写了遗嘱,说是房子由我继承,遗嘱上没有我父亲的签名,有我父亲按的手印和盖的章,有代书人的签名,但没有做公证,房产证上是我母亲的名字,我还有两个同父异母的哥哥,他们在父母离异以后判给母亲,对我父亲也一直未尽过赡养义务。现在我想把房产证变更成我的名字,可是公证处还需要我
我父亲于去年11月份去世,由于我父亲不会写字,所以在病危期间有我母亲做了一份代书遗嘱.由我父亲口述,母亲写.遗嘱有两个公证人,一个是我(妇女关系),一个是我表哥.遗嘱有我母亲和两个公证人的签名,有父亲的印章.遗嘱内容说我父亲名下的一处房产为我母亲所有.此份遗嘱在我父亲生前没有经过公证,请问此份遗嘱是否有效?能否凭此
老人虽没文化,但会写自己的名字,老人去世后留下一份由继承人朋友代写的代书遗嘱,名字也是其朋友代签的,上面在老人名字上按有手印,但手印与我提供的手印明显不符,在质证时,我问哪只手指印,见证人支吾没说,法官也没提出疑问,当我提供由公证处提供的右手食指印时,法官又要求我提供两只手手指印一一做鉴定,公证处和
代书遗嘱没有证人也没公证有效吗?我父母都是二婚,78年结婚,95年因性格不和离婚,因我判给父亲,所以母亲没有要家里的任何东西,96年父亲单位房改,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和他与他前妻的儿子签了一份协议,当时购买百分之六十的产权,要他儿子出资,身后房子留给他儿子,但是离婚期间我父亲的生活以及住院都是我母亲在照顾
我家老人自己会签名,但不认字,老人去世后,女儿拿出一份由她朋友代书的遗嘱,这两个人老人和我们全不认识,在这份遗嘱上老人并没亲自签名,只有老人手印,但手印还不是正常右手食指手印,请问这样的遗嘱有效吗,写遗嘱的时间是在老人与外界无联系的时间,遗嘱是这样写的请各位律师帮忙看一下有没有问题 遗嘱
在诉讼中认定了由甲继承房屋的遗嘱有效,但未在判决中要求其他法定继承人协助办理被继承人的房屋的过户手续
在诉讼中认定了由甲继承房屋的遗嘱有效,但未在判决中要求其他法定继承人协助办理被继承人的房屋的过户手续。现需其他法定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遭拒绝。问除诉讼外应如何操作?如需诉讼应以谁为被告?是进行确认之诉,还是进行要求协助更名的给付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