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要求立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庭时变更为立即办理房产手续,并要求从起诉时到开庭及办理房产手续前每日赔偿200损失,这合理吗?可以自相矛盾吗?
有一个案件,立案案由是确权,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的诉讼请求仍为该案由,即要求确认讼争房归原告所有,尚未进行法庭辩论。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撤销赠与,并要求二被告返还讼争房。请问,原告这样变更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对变更诉讼请求有哪些规定
起诉法院诉讼请求要交通费1000元,后发现1000元内票据包括200元餐费,现在交通费应该800元,餐费200元,请问我是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还是增加诉讼请求申请??? 为什么不是增加诉讼请求?加项不是增加吗?
1、请问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当事人能否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2、若可以,有没有受时效的限制?需不需要有新证据的支持? 3、相关变更申请需不需要书面同时发送给法院还有其他当事人?
当事人(地方政府)向我们家送达了70万的评估报告,并进行了公证保全送达,但我们家实际收到的是86万的评估报告。因涉及违法拆迁,地方政府申请了恶意公证,我根据《公证法》40条,以民事诉讼,起诉当事人,一开始我自己写了一个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该公证书,法院说请求不对,不予受理。请教一下,我这个诉讼请求该怎么写?
原告诉对方"搭建天棚",被告举证不存在"天棚",只是放置块木板,原告庭审时要求改变诉讼请求为"移去木板",被告说法律规定举证时过不能变更诉讼请求,应该撤诉.原告说原来条件限制看不清楚,不算变更诉讼请求.谁的说法成立?
我们有11个人的独立行政诉讼,前面10个人的请求是:判令被告在国际城设计图审核及行政许可行为违法.违规。本人的请求是:请求法院依法撒销在被告国际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我的事实与理由与前面10人的有很大的不同,被告答辩时把我的请求写成如他们一样,就是说写给我的答辩与他们10相同,我该怎么办。而且还是在同一天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