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朝阳一工厂采购我司产设备,09年6月8日签订的合同,设备于09年6月12日安装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该厂10年7月16日提出退货要求。采购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且提出退货时三包期一年的时间也过了(期间确实因双方原因出过一些故障,但都换件或维修好了,该设备现还在使用中)。请问按照上面的时间还在诉讼有效期内吗?(10年12月曾与用户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但无文字记录。11年7月客户否定前面协定,再协商达不成一致,也无文字记录)
如果还在有效期,应该怎么走程序?
多谢!
首先感谢各位律师的回答!
另外:
合同中对于违约的约定有两款:
九、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
这两款的约定会对诉讼造成影响吗?
第八款: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定之日预付款肆万元整,余款七月起至十二月每月付款壹万元整。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归出卖人;付清全款后标的物所有权方完全转移归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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