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我在上学时骑单车在十字路口红绿灯人行横道被外省(运输公司)大货车撞伤大约两个月交警寄来交通责任认定书'该路口由交通信号灯控制'此事故成因是事故一方违反交通信号灯造成,因此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请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法认定责任,认定书下达后,被撞一方又联系不上,采用邮寄的方式,多长时间或者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后,我才能将交在交通事故大队的抵押金取出。我已经垫付了全部医疗费,但是如果人找不到,我怎么才能报保险呢? 我交的押金怎么才能取出来呢?问题是人找不到,也就无法将事故继续处理。难道事故不处理
我的是电动车 现在交通责任认定书已经下来了,是对方负全部责,现在我怎样去交管所领回自己的电动车呢?需要交警开什么凭证吗?
请问律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法医鉴定结果出来了。是先到交警部门调节?还是可以直接诉讼?事故出事时间是2010年8月30号,伤者出院时间是2010年9月13号?请问律师诉讼有效期时间到2011年9月?称为一年内诉讼期限?对吗???
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则认定,我方认为认定不当,提请复核。期间,事故另一当事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复核被终止。我方准备在应诉时对事故责任认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是否合法?应该注意什么?这种操作是否有法律依据和可能,改变交管部门的认定结果?还是会以另外的形式对赔偿结果产生影响?谢谢!
我在2009年4月骑摩托车和一辆夏利发生交通事故住院,在5月出院,所有医药费全部由夏利车司机垫付,后来交警出的认定书说我是主要责任,但是我们双方一直都没有进行调节。夏利司机在2010年11月12日对我提起诉讼,要求我退还他所垫付的医药费和一些其他费用共计9000余元,请问我应该退还他吗? 事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我在网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一个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发生相撞后,机动车的刹车痕迹50米,再撞到马路中心花坛后机动车2前轮爆胎,处理交警在没有对肇事者进行,1,酒精测试,2,机动车性能检测报告,3;车速报告,对本案应该采取的现场调查取证、技术检验鉴定工作即放人和放车,最后作出让无辜的受害老人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0年11月23日晚9:30分左右,我驾车正常行驶到太旧高速公路(石家庄方向)平定段,因后车追我车尾部我又撞到前车发生交通事故,今天处理事故未果,晚上得知交警要放走肇事车辆。请问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出来之前交警有没有权利放走肇事车辆? 谢谢
10月26日,本人经历一起交通事故,由于多种原因已经报了保险,并在简易程序认定书上签字。 之后,本人对此事故产生了质疑,一直在维权的路上,先后找到交通大队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我一直怀疑受伤当事人一方联合作伪证,认定本人全责的依据就是有两个学生证人指正。后经过维权,警方给本人提供了2学生事后指正事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