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开工的兴港小区经济适用房,一直拖到今天还没有交房,其过程中因开发商“宏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不能按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至2009年做出以在建房屋顶拨付工程款的决定,施工单位把顶来的房分给各班组顶工资,可事到2011年,宏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又要收回此房,说我们之间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说我们不是港务局的职工,不符合要求。可是在宏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不起施工款,由2008年一年没拨款的情况下,是宏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出决定用在建经济适用房顶我们的施工款,与我们签订合同时未提出任何购房要求和条件啊,现在宏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说那是无效合同,岂不是荒唐,这不是说明宏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一开始就是在欺骗我们吗?以欺骗我们的方式去缓解宏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金紧张,在房价猛涨的今天又要我们无条件的退房,请问这期间的房间上涨谁来买单,这期间的利息谁来买单,耽误我们申请经济适用房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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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开发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直接由我开发公司派专人进行管理和服务,并没有委托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请问这是否符合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