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去年离婚的,离婚协议经过了民政机关登记,协议中对财产、孩子的归属等问题写的非常明确。但是我们双方也约定了离婚以后可以继续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如果双方觉得可以复婚,就去复婚。然而在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不但没有更和睦,反而矛盾更多,根本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现在一方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分配,但是另一方不同意。这样提出异议的一方就不按照协议中的要求做,请问提出异议方这样做在法律上允许吗?这不是对协议反悔和更改吗?请问另一方该怎么做才好?
我们是协议离婚的,孩子由男方抚养,我一次性付的孩子的抚养费。现在男方即将结婚,现反悔,说钱不够,(男方是公务员,新找的据他说工资比他高)而我在私企工作,条件和原来一样没什么变化。
请问:离婚前我名下有一套房屋,协议离婚时同意房子归前妻所有,但现在离婚已经1年半了,房子仍没过户,在询问前妻时她同意不要房子,这种情况房屋可以算是归我自己拥有吗? 再问下:补充协议需要到什么地方公正?双方签好后,不公正行吗?
法庭主持调解离婚,双方当庭签字,领取调解协议书当日一方反悔,法院又另行开庭判决,请问程序是否合法?谢
没有了! 在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双方签字和双方签收生效,前者是否有法律依据?谢谢!
协议离婚时两套房子都属于男方,孩子归男方抚养,但是后来由于协商,把其中一套房子过户给女方,过户后,女方起诉财产纠纷,男方可以提出由于离婚协议已经更改,向女方索要孩子抚养费吗?但是法院说私自更改的,不属于离婚协议更改,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补充: 女方没有工作,原来离婚协议
与前妻离婚已经9个月,现想就原协议进行更改,可前妻不同意,并且想上诉法院强制执行!(附原协议) 离婚协议书 男方:XXX 女方:XXX 男女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妻子同意和我协议离婚,但当我们准备签字时,她却又反悔,我应该怎么办?
12月4日,妻子在电话里已和我约定,让我抽时间去和她办协议离婚手续,孩子由我抚养(此前她已多次这样和我说过)。12月6日上午,我再次得到妻子父亲同样的回答,于是我于12月7日晚带上离婚协议书和相关证件,从广东中山坐车到湖北妻子娘家(妻子于11月6日从广东中山回湖北娘家)。8日一大早到达她家,并同妻子父亲协商好,
我们俩应男方母亲问题闹不和,通过协议离婚的,离婚后听别人说他离婚前就和一个女的有暧昧关系,最近结束了,现在我找了个男友,没结婚,他看到了,心理不平衡,要求上法院重新分配财产。我想问:法院会支持他吗?如果支持又会怎么判呢?
双方在当地镇法律服务所调解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皆有证人在场,协议中要给予男方的财物也在服务所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见证下给予了解男方。由于过年放假,无法立即去办理离婚证,于是在协议中说好今天上午十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现男方反悔,不同意离婚,请问我该怎么办?另外,镇法律报务所盖过章的离婚协议书有无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