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第一年借据签名自己为担保人,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未还款,第二年担保人与债权人商定他需继续用钱,他转签本人为借款人,因此,担保人第二年与债权人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分期还款协议书确定自己为借款人而签名,(原借据未撤换,借款人和担保人是父子关系个体户一家共同经商)。郑某父子都在协议书上签名都为借款人,但在写诉状时,原告不懂法规疏忽了,未把郑某第二年他已转签自己为借款人对他进行作起诉,仍把郑某第一年借据以担保人作起诉了,因而,造成担保人的妻子现在有钱拒不肯还款,法院无法执行,法院承办人说对担保人的妻子存款、资金不能查封不能执行,没有法律条款规定。因此原告又申请法院再审,原告认为原担保人就是共同借款人,借钱时郑某直接从原告手中拿钱办理手续的。借钱后,钱由郑某他掌控使用的,证据确凿。原告要求再审申请书递交法院经复议后,法院裁定原告对郑某写起诉状里面是以担保人作起诉他的,没有以他为借款人作起诉,所以,要求再审而被驳回。 原告认定郑某就是共同借款人,现要求抗诉再审是否可以?理由及证据是: 1. 有郑某第二年签名确定本人为借款人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书一份。 2. 有郑某第二年转签确定本人为借款人再一次写的还款承诺一份。 3. 有郑某还款利息凭证两份。 4. 有郑某第一年借款在银行把钱直接转到郑某名下账户凭证两份。 5. 原借据上盖的有郑某的业务公章,章上刻的是郑某的身份证号码。 6. 郑某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 以上一系列证据链证据确凿,所有证据都已递交法院,原告要求抗诉再审,认定郑某应是共同借款人。请问现原告是否符合法律条款申请要求抗诉再审?是否可以?谢谢!
2014年11月,我替人担保借款,主合同和从合同都没有贷款方签名,全部为空白未填,只有借款方和保证方签名,当时在从合同背面注明了银行账号,由本人提供。现在借款方失联,别人起诉我担保人,但是他2015年7月在借款的从合同中私自添加了他的名字,而且添加了他向借款方打款的银行账号,但是我们在从合同的背面约定了银行账
你好~女儿2次改名公安部门因为理由不符合法律要求条件~不批~
你好~女儿2次改名公安部门因为理由不符合法律要求条件~不批~改名不是公民的自由权吗
因为单位原因需要查询别人的征信,但要求客户授权给我们个人如果后期出现法律纠纷是否会对自己不利。
因为单位的工作原因需要我们查询客户的个人网上征信,但是客户写的征信授权书只能授权个人,所以单位需要我们在征信授权书上填写我们个人的信息,包括名称,身份证号等。。。这种情况如果出现法律纠纷这个授权书是否会对我们个人有影响,希望可以帮帮我解答下。我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