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行政服务厅办理了二手房交易手续,并已拿到国土证回执单,今天与前业主交接物业时,前业主要求我付给他之前他交过的物业维修基金,因为在《二手房买卖合同》里未提及维修基金的问题,而前业主也从未与我谈过该项费用要由我来支付给他,一直以来我都认为维修基金是包含在我给他的房款里,但现在他提出来要我付给他才给
交警责任认定书不是肇事者签字,由肇事者的父亲签的;并且在不知责任认定的内容情况下签属的,请问是否有效
交警在5天前就把责任认定书写出来了,却在5天后再让肇事者的父亲去签字,并且签字的时候并未让肇事者的父亲看认定书,只说要签个字,要签完后才给后。并且认定书与事实根本就不相符,认定的全责。肇事者也未到交警队去录任何口供,只是其父亲去了,只说了个经过,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事情就是肇事者造成的,一没有现场,并
物业公司变更名称后用原公司名称与业主签合同是否有效 物业公司变更名称后用原公司名称与业主签合同,那么此合同可否视为无效合同
他在外欠的钱,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要承担?如果离婚协议书上注明他自己一人承担,是否有效?
我老公在外面做赌场火坑,欠了很多钱,但这些钱我都不知道,而且他到底欠了多少也不说,而且我自己父母家的房子当时还贷款给我老公做正当生意,做宾馆类的,这个贷款一直是我在偿还(每个月的工职仅够还钱行贷款的利息),他在外欠的钱,我无力偿还,像我这种情况怎么办? 如果现在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注明清楚他在外欠
我有三兄弟,父母在香港有一房产在母亲名下,因年龄大了,给房子过户给其中一个儿子,父亲没签名,是否合法?这是否属于父母共同财产?
几名员工与公司官司和解后的赔偿款,在没有标明具体钱数的白条上签了字,过后几名员工把获得的钱数经过核总对比发现与总赔偿款数不符,少于应得总赔偿款,怀疑被中间环节某个人侵吞,但是又签了字,请问这种在没有明示赔偿钱数情况下的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2004年有三间房管局的出租房 承租权归我父亲所有,现在发现租赁证的名字不是我父亲了,也就是说未经我父亲在不知情和未到场签字的情况下房管局就转租到别人名下,虽然父亲现在还住着 但是承租权已不是我父亲,想请教一下象这种情况,父亲未到场签字能有效吗 ?(注明 时间是2004左右)
几年前,某段时间甲和乙闲聊的时候,甲开玩笑答应(或是确实答应)乙方如果自己中彩票就给对方多少钱,或是给买什么东西,这样玩笑的或是当时摸不开脸面谁口答应的口头承诺受法律保护吗?(对方没进行过任何的金额投资,也没有过比如说帮着选号等任何有助于中奖的行为),若是受法律保护,这样的口头承诺有时效性?若是现在
帝景翰园小区业主,接连被盗,全部是上午,橇门而入,性质恶劣,公安局来取证调取监控录像,竟然全是坏的,请问,物业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