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年,经董事会讨论用小金库钱发奖金,包括5个董事(9 - 11 万)和中层干部,金额不等。请问应按小金库处罚条律,以违纪处罚,或犯罪? 事情发生在改制后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有无职权作此类决定?敬请答复,谢谢。
我和一个朋友共同出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两年业绩持续不错,但是另一股东不愿意分红,还提出国家有规定:一年最多只能分利润的30%,是真的吗?由于合作不是很愉快。我想一次性全部分完红,将股份转让,该怎么保障我的权益
我所在企业 ,于2000年改为民有民营,我在95年停薪留职1年,到期后,我去找公司领导续签停薪合同,领导说不用签,让我每年自己支付养老统筹交给单位,在改制时没有让我入股,我于2004年调出单位,我想问一问:在改制时,我是否应该得到国家配送股。
2007 - 2008 年,曾经董事会讨论,分小金库的钱,董事分9万到31万不等, 还包括其他中层干部。后来分到31万的3人,每人又退还20万。此事应按小金库处罚条律,以违纪处罚还是属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