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一)和(三)劳动者通过电话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一)和(三)劳动者是否要赔偿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培训费违约金
我有一辆上海华普小型轿车在上几天与一辆,没有牌照的,后面没有反光比标示的,头上坐了5个大人,2个小孩的四轮车头。 发生了追尾碰撞。事故鉴定是我负主要责任。 请问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单位以《劳动手册》上,“该月出现多次严重迟到行为”作为:劳动合同法三十一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来立即无偿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证据提供:该月该位员工每个工作日进入公司门口的录像来作为证据。薪资核算依据:以考勤系统记录作为薪资核算依据,不依录
我想问下,厨房漏水,楼上业主要进门拆楼下业主的顶,楼下业主收取一定的押金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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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应届大学毕业生 我与公司和学校签订了三方协议书 现在因为与公司谈薪酬问题导致分歧 故要与公司解除协议 但公司要求我赔偿违约金1000元 但协议明确规定签订合同双方要协商同意 并且协议上无违约金的说法 公司这种做法违法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