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这是不是说一次缴清的期限是六个月,分期出资的期限是三个月?谢谢
我们公司1993年与美国一家企业合资成立合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在企业内部设立了中方账,该帐专用于管理职工劳保福利基金,但我们现在找不到那个规定了,设立中方账的法律依据没有了,很麻烦,请务必帮我们查一下。谢谢!
2005年公司从在中外合资企业改制成私营企业。改制后至今未加工资,我想辞职是否有什么赔偿或相关的文件规定(改制之前中方有个职工福利账户,改制后也没有发放给员工。现任老板只字不提。就这笔改制前的职工福利,我辞职是否可以要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问:1.合营他方不同意且又不主张优先购买权,该如何处理?若合营他方借此规定不配合甚至恶意拖垮已无法继续合作经营下去的其他股东,法律又如
我是在无锡上班(中外合资企业),但我户口是在连云港,所以我想入伍的话必须回连云港入伍。按照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里面都有明确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入伍,退伍后仍回原单位。但是现在我们单位却告诉我如果我入伍的话必须辞职,除非是通过单位的名额出去的,单位才会跟我保持劳动关系。问题是单位只负责无锡市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企业卖给另一方外资企业原来的外方企业有抽逃资金行为新来的是否应该承担原来外方抽逃行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企业卖给另一方外资企业原来的外方企业有抽逃资金行为新来的是否应该承担原来外方抽逃行为
1990年企业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么长时间无任何待遇我该怎办?
我1943年出生,1958年参加工作,1960年参军,1965年专业回到原单位(国有企业)工作。1990年在企业监督检查科科长任上,在处理企业内部的几个问题时与厂长意见冲突,发生矛盾,厂长将我除名,不宣布除名原因、依据。20多年来没有一分钱工资、没有一分钱收入,时至今天本人已是72岁的古稀老人,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