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我们收到一张盖有“质押”字样的委托收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我行为承兑人),该怎样判断背书是否连续呢。如果票据背书的最后记载是:背书栏背书了“质押”字样,被背书人是工商银行。那么是否应该是由工商银行来提示付款呢,票款是否需要转入户名为“工商银行”的账户呢?可以转入质押时的出质人(即质押背书人)账户吗?如果要转入质押时的背书企业账户,工商银行是否需在票据上再做一次背书转让,背书注明“解押”、被背书人为该企业,将票据权利交回给企业呢。如果工商银行不做背书,直接由企业在“质押”背书后做“委托收款”背书,我行是否可认为该票据背书不连续呢”?另外对有“质押”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人需出具解除质押的相关证明吗,我行是否只需审验票据的真伪和形式上的背书连续就可以付款,是否解押可以是拒绝付款的理由吗?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新疆乌鲁木齐的,已经多手背书,但原被背书人处都未写名称,我单位财务人员不慎将被背书人名称填写到背书自己的签章上方,银行说不对,无法承兑,现怎么处理最省事?
银行承兑汇票人为唐山的,已经多少背书,我们是最后一首,但原来背书人处都未填写名称,我司在银行承兑时,在银行工作人员知道下,将被背书人填写成前一家单位名称,按道理应该填写后一家,现在银行不管,要求我们出具两家转让证明,还得要两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而两家单位现在都没发票,怎么办。请问这个需要发票复印件
商业银行用银行承兑汇票向人民银行办理了买断式再贴现业务,人民银行在票据票面到期日前10天向票据承兑行发出了委托收款,但这笔资金未能在票据的计息到期日收到,而是在票据的计息到期日的几日后收到,票据签发行延迟了付款。此类情况,人民银行应该任何处理?延迟付款日的利息计算应用哪种利率?延迟付款日的利息应该向谁
我公司于2010年10月30日收到一张2010年9月27日开出的慈溪农行承兑汇票,期限6个月,金额10万,到我这前面背书被了6家。后于2010年11月1日转让给了下家,就传下去了,到期后最后一家到银行拿不到钱才知道,2010年11月24日被第3家挂失了,申报权利到期日期是2011年2月16日。现在下家把承兑退还给我,要我把现金打给他。而且当
我司已经是第三家被背书人,在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时,印章盖的我们公司的,而错把被背书人写成了我们的下一家公司,导致背书不连续,银行让我们上一家出证明盖章,但是他们不管,我们还能怎么办
我司已经是第三家被背书人,在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时,印章盖的我们公司的,而错把被背书人写成了我们的下一家公司,导致背书不连续,银行让我们上一家出证明盖章,但是他们不管,我们还能怎么办
我单位财务人员不小心把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粘单)撕成两半,银行有权利不付款吗
我单位财务人员不小心把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粘单)撕成两半,银行有权利不付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