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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题

2000年10月,柔迪公司向深圳市工商局罗湖分局投诉,称康尔泰铁路大药房销售假冒的“柔迪祛斑王”。10月25日,罗湖分局扣押了该药房销售的“柔迪祛斑王”。2001年4月25日,罗湖分局没收了尚未销售的假冒产品,并对康尔泰大药房罚款10000元,康尔泰大药房履行了处罚决定的内容。柔迪公司认为,康尔泰销售假冒“柔迪”商标的产品给柔迪公司的商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故把康尔泰大药房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问: (1)康尔泰铁路大药房销售假冒的“柔迪祛斑王”侵犯了柔迪公司什么权利? (2)康尔泰铁路大药房销售假冒的“柔迪祛斑王”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3)该案经过工商机关处理后,又起诉至法院,法院是否可以受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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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frings_304
提问时间:201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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