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路中间开车撞死一条小狗,当时也不知道,正常行走。大约有几分钟后,有两辆摩托车,四个青年追赶上来,气势汹汹叫停车,声称车辆撞死小狗。有一青年跳上车,叫我马上调头,驶回撞狗现场。我顺从地把车驶回出事原处。那四个青年气势嚣张,要求赔偿两万元,否则把狗弄活。我再三求饶,四个青年还不肯退让,旁边围观人指责真过份,气势较汹青年声称他是狗主,最少要一万元,任何人说情都无用。
我和四个青年僵持了一个多小时,都不肯让步。当时身上没那么多钱无法脱身,迫不得于打手机告诉姐夫原由,姐夫叫了一对夫妇赶到现场来调解,可刚开口求情,那四个青年气势汹汹声称再说就打。由于调解无效姐夫再又将事情告诉另一个朋友,当时商店和围观的人都指责,真是太过份,一条小小狗仔,横闯公路,无意撞死,开口要两万,真是无法接受。我在害怕之中,外人报警,几分钟后干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声称不属于他们的处理范围,要求双方私了。我由于受到刚才的威胁和害怕以后的人身安全,我说身上只有2500元,要多也没有办法。四个青年中,其中一个青年声称他是狗主,他就要了这2500元。我给钱后还害怕人和车安全,赶紧把车开离现场一公里外停车,平和心态。姐夫和他朋友就到撞狗现场,责问要钱那个青年是不是狗主,是否有养狗证,那个青年回答替别人要的。急火之下打了两巴掌,那个青年从口袋把钱拿出放在冰箱上,朋友出于正义感在冰箱上取钱交给停车一公里远的我。我刚清点完2500元,长安派出所所长随后赶到,朋友与我正在一起。所长说原来声称狗主的青年向派出所报案,钱已被要回,所长当时叫一起去派出所协调处理。声称狗主青年和他父亲和我,我姐夫全部到所接受派出所协调处理。长安派出所干警还把事情过程作了笔录材料。在所长和干警的协调下,2500元全部交给声称狗主那个青年,他父亲也在现场,他父亲当时还说一个小小狗仔不值那么多钱,不肯接受2500元,说要壹仟几佰元罢了。最后所长和干警把整整2500元全部交给声称狗主那个青年,最后所长还说协调好了,没什么事了。要求各自回家,事情即此终结。
过了3天后,市公安局干警又去长安派出所,通知我再次作笔录材料,作笔录时,作笔录的干警还问我是不是情愿给这2500元来了结此事,我回答是。笔录作完后,我还没有看完,作笔录的干警催促我赶快签名,他没有时间等待。所以我以为看不看完都无所畏,就签名了。
可过了两天后市公安局以抢劫罪来逮捕我姐夫和他朋友。
我现在特想知道我姐夫和朋友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恳请帮我分析分析可以吗?谢谢了!
那属于哪种类型呢?
我儿子已经25岁了,整天就知道谈恋爱。不上班,经常跟我们要钱用。如果不给,轻则跟我们大吵一架,重则拿起板凳就要砸我们威胁我们要钱。前天又跟我要2千元出去旅游,我不肯给,他就要拿起板凳来砸我们。请问我儿子是否构成了抢劫罪?
前天晚上我公司一员工因没带工作服前来结算工资,我公司管理员不予结算(因公司跟员工有口头协议,必须在退还公司发放的工作服归还公司才给予结算工资),过后不到两个小时,此员工叫来一批社会人员强行前来结算,并殴打我公司部分员工(前来结算还是没带工作服),请问该员工构成什么罪? 另外,在该员工带了一大帮社会
2009年8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驾驶两辆摩托车携带两把菜刀窜到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寻找目标伺机抢劫,当经过贵屿镇华美电子市场附近时发现被害人驾驶一辆红色男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载着被害人,被告人便驾驶摩托车追至贵屿镇华美村北巷附近,然后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准备对被害人郭晓东等人实施抢劫,被害人郭
您好!我是做饰品生意的,昨天有个顾客和店员因为一点小事吵起来了,顾客就抢了我们店的几个货品,后来经过别人的劝阻把货品还回来了。她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性质。
丙是甲的情妇,甲乙想向丙借钱,甲在丙睡觉的情况下试图打开保险箱,被丙发觉。甲将丙打死,藏尸地窖,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革乙,并跟乙套出打开保险箱的方法但未提及杀丙的事,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嫌疑,将其将拒留,但之后又逃跑,最后在乙的欠说下自首
“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 我想请问一下:本罪的成立要求阻止行为具有现实性吗?即 如果甲偷盗出来看到乙,害怕被逮捕或者财物被追回而实施了暴力,乙此时并无甲是小偷的意识,没有想要抓捕他,那么甲以转化型抢劫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论处呢?
“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我想请问一下:本罪的成立要求阻止行为具有现实性吗?即如果甲偷盗出来看到乙,害怕被逮捕或者财物被追回而实施了暴力,乙此时并无甲是小偷的意识,没有想要抓捕他,那么甲以转化型抢劫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论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