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
抢劫和抢夺的判刑是怎么个判法的!抢的数额在500块以下。没带刀具什么的 还有检察机关发来诉讼代理的信给我。。我不去理抢劫犯或者抢夺犯是不是就会给放出来的?哪贼已经进看收所一个月了。哪贼抢的数额在500以下。也没带刀具。就是进店抢了就跑。给我抓到报案的。
各位律师好,我现在有个问题急需求助,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公司,修建的房屋有一代理公司销售,前面我们签的代销合同由于里面条款不详,后由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方公司法人签了名,我方公司法人签名盖章,在今天要求对方来在合同上盖章的过程中,他们公司法人将合同附件单方面在我办公室人员手中抢走,把合同里面的条款增加
我在赌博机一晚上玩掉了1万元,很生气,抓起吧台上的9000元就跑,直接被抓住,现在法院好象要判我抢夺罪,请问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
我的一位朋友出事了,根据看守所发回家的邮件是因为涉嫌抢夺最,一条金项链,像这样的情况一般会这么判呢?请各位律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本人在在乡镇从事建设管理工作,对于违章违法建筑,往往因为执法权限的问题,很难彻底处理,现在只有与同事做好巡查管理工作,发现问题时进行制止(发停工通知书是否有权?),达不到效果,只能想县级建设或规划管理部门上报(他们才有权处理?)。我们做到这点,管理上就不会涉及到“渎职”问题了么? ————很想请教对
买了一套房子 当时开盘说12个公摊 最后签合同的时候是30个公摊 我找了售楼的经理 经理也承认了 说的 与实际的不符合 说这个公摊才刚刚定下来 当初开盘的时候 只是我们的一个预测 如果你们有权退房 不满意公摊就退吧·但是退房 押金5万要全部扣掉 我现在没有有力的证据 但是我今天刚刚想起 我是外地人 买房子的时候 很多
本人合同6月30日到期,于6月15日与公司续签了合同。但6月25日决定辞工并写了辞职申请,请问,这是否有违反合同法?本人是否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批准了,离职日期是6月30日,还是6月25日起一个月后? 麻烦讲解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