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卖方违约 本人为买方, 在2009年6月与卖方签署合同,并于6月底之前交给卖方首付款和定金共计50万元,以便卖方解除其所售房屋的抵押。6月底,双方在建设银行签署贷款协议。同日, 卖方应到相应的部门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2009年7月初接到中介的通知,建行的贷款申请已经批复。 因为卖方的解抵押手续还没有完成,因此需要等几天。 7月中旬突然接到中介的通知说,建设银行不做二手房贷了,因此要换一家银行。 接到此通知后次日,随同中介和中介找的担保公司共同到另外一家银行申请贷款,但是卖方没有到,所以只能本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后来,多次同卖方联系,希望卖方能到这家银行来,但是卖方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且于7月23日提出不卖了。卖方提出的理由是因为卖方自己也买了房,但是卖方的卖方把卖方要买的房屋价格提高10万,而且卖方因为上述提到的建行不作二手房贷情况的发生,所以不能按照其原来的计划支付其买房的款项,因此决定不出售此房给我。 卖方提出的解决方案: 1. 双倍返还定金 2. 只支付一半的中介费用,因为中介在此交易中没有做好工作 3. 提出协议,是买卖双方自愿不买,不卖,也就是说虽然双倍返还定金,但是不承担违约责任 我的损失: 1. 以签署合同时的价格,在现在7月份已经买不到同样的房子 2. 提前支取存款,转账等的费用 3. 交通费,通讯费等 4. 时间 5. 精神压力 我的问题: 1. 卖方不卖房屋的说法是否有理? 2. 是否可以接受买方的条件 3. 是否可以提出更多的补偿要求,即补足房屋价格的差价? a) 如何计算房屋差价,因为当前的合同都是阴阳合同,网签价格与实际价格不同;此外,贷款时,评估方给出的价格也低于实际的成交价格 b) 补偿时间如何计算,如果按照今日价格计算,那么当卖方不同意提供补偿,而事情要起诉解决的时候,等判决下来时可能已经是6个月以后的事情了,当时的价格可能已经上涨很多了。那么我的损失加大了,这种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更多的补偿吗? 4. 如果起诉卖方,能否有求法院: a) 卖方先退还定金和首付 b) 继续履行合同或者 c) 补偿合同签署时的价格与起诉时市场价格的差价并保留对更多价差损失的权利
急急急!!!!在二手房交易完成后,卖方违约,我该如何对其进行索赔?
我购买了一套40万的二手房,手续合同房款已经全部办理完毕,合同中注明9月10日为交房日,但房主以为房款未到帐拒绝交房,房主于9月19日通知我去拿钥匙,验房收房.我进入到房内,发现其中一间屋内的木地板已经被撬走,这和我当初看房时不符了,当初看房时说好是带精装修的,且合同中注明以当时看房实物为准(中介同意为我作证)于是我拒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方因暂时不能办理土地证而拖延交易,可否告卖方违约?
本人计划购买二手房,双方已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有产权证,但土地证由于开发商手续不全暂时不能办理。现本人已支付了首付款,且申请的购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银行已审批下来,可以进行过户了,由于银行规定需要土地证才能放款给卖方,卖方因此一直拖延时间不过户。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告卖方违约,取消交易并
我于7月与中介及卖方签订了二手房合同,但签订时卖方的房屋还未开始办第一手产权,当时约定买方将部分定金3000交中介代管,卖方同意做公证给我,然后再将其余定金20万付给卖方,现在卖方不履约,没有做公证出来,我可以告他违约吗?
请教:二手房交易,卖方还有贷款未还清,卖方无力偿还,要求买方先为垫付贷款,交易中如何维护买方的利益? 购房合同上写明由买方垫付。垫付后,保留银行打款凭证。这样还有风险吗?
请教:二手房交易,卖方还有贷款未还清,卖方无力偿还,要求买方先为垫付贷款,交易中如何维护买方的利益? 问题补充:购房合同上写明由买方垫付。垫付后,保留银行打款凭证。这样还有风险吗? 还应当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
二手房交易中,按揭部分是由银行转到卖方在银行户头上,那这部分钱款是否有需要叫卖方写收款收据给买方?
二手房交易中,按揭部分是由银行转到卖方在银行户头上,那这部分钱款是否有需要叫卖方写收款收据给买方?
甲要买我的房子,付了3万定金,并协定相关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签订买卖合同当天提出他55万贷不了款了(协议中55万原本需要贷款的),要在两年内付清,我不同意他的条件,他就争辩是我不同意签合同,说我违约,到底是谁违反了约定?
您好:我是房东,二手房交易合同已经签订,签合同前三方(买、卖、中介)都知道房子正在出租,租期到明年1月30日,签合同时由于我疏忽,在合同上注明了10月30日款清交房,现在我和租客协商不通,房子只能在明年1月30日交出,和买方也协商不通(我已口头同意将3个月的租金补偿给买方,买方仍不同意),中介和买方一致认为我
我是房东,二手房交易合同已经签订,签合同前三方(买、卖、中介)都知道房子正在出租,租期到明年1月30日,签合同时由于我疏忽,在合同上注明了10月30日款清交房,现在我和租客协商不通,房子只能在明年1月30日交出,和买方也协商不通(我已口头同意将3个月的租金补偿给买方,买方仍不同意),中介和买方一致认为我违约。
我有一套商品房将要出售,想要咨询: 1.卖方应缴纳哪些相关税费? 2.现在听朋友说5年后再卖可以免去部份费用,不理解“5年后”是从何时开始起算? 我的情况大致如下: 我当时买房所签 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有写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4年11月9日 至 2054年11月9日 但实际上房子是2006年所建...2007年购买...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