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时将被告人的名字写错了,如李鹏写成李明。被告人签收法院传票写了李鹏,应诉时可否以被告人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未成年人伤害以后,得不到赔偿,可不可以要求法院对被告人执行实刑
我父亲今年1月被一个16岁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经法医鉴定到现在右半身伤残3级,到现在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由于对方是单亲家庭,跟他母亲住,我们起诉的时候连他父亲也一起起诉了,现在判下来,对方以没钱为由,对我们没有进行任何赔偿,也没有什么赔礼道歉,法院对那孩子判的结果是缓刑,也就是说他不坐牢。 我想问问对于这
被告人不仅不赔偿,反而在法庭上大闹,并扬言威胁原告,对此原告应该如何做?
被告人不愿赔偿损失,而且在法庭上扬言说要打原告,说要是让他们赔偿,就喝药死在原告家里,还说要原告家也死几个,而且被告就是死赖着不赔,还在法庭上当众喝药,想问一下,对此原告应该怎么做?如果真如被告所说,被告在原告家喝药出了什么意外,那原告要不要负什么责任?被告在法庭喝药后有被送到医院,那被告的医院费谁来出?而且法庭
1、如果法院错误追加了被告是不是属于错案? 2、现有一个案例:案由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该高管的妻子为共同被告,理由是他们存在夫妻关系,有财产是夫妻共有的(实际上其妻有一个实力雄厚的公司),法院追加了,如果这样的理由也能追加被告的话,是不是太恐怖了?!请问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被
一、 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主体及犯罪客体概念混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刘勇军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身份。 二、犯罪主体必须是“利用职
林某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2月2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2000年5月12日因生活不能自理,送监狱拒收,2000年5月18日取得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但是在2008年12月5日到当地派出所办事时却被民警押送至看守所。理由是说2001年5月份5日法院有一份要将他继续收监执行的通知单,通知当地派出所。但是当地派出所并没有执行、没有书
我家住山东省济宁市,我父亲去年被某拆迁公司夜间一看工地的民工打伤,三根肋骨骨折,脾摘除,花掉很多医药费。现在被告人即将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我也正在准备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但被告人家庭十分穷困,根本无法支付我父亲的医疗费。请问:我可以起诉作为受益方的某拆迁公司吗?急盼回复,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