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处为廊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9月我方与某建设设计院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1,2号楼报规划设计跨度为13m,设计院的设计为13.8m,导致规划审批部门要求我方在建的4,5号楼由18层改为17层,(4,5号楼的跨度为13米),1,2号楼的正负零标高与地勘报告不符,设计院未及时与勘察单位和我方联系,导致桩图两次审查不能通过,延误我方打桩等工期15天,合同第7条三款规定,由于设计人错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八的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金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 我方问题:此约定是否明显的显失公平,我方可否按实际损失向设计方要求赔偿。有何依据。
在2010年1月份我经一个朋友介绍与别人签订一份水渠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价格为8.5元米,并约定了工程质量,同时约定工程款在2010年春节前给付工程量的70%,据我估算应该已完成工程的70%,并给付伙食费,春节工人回家,我找签订合同方要求给付工程款,与我签订合同方认为工程没结束只给付了工人回家车费,工人不承认我只好垫付
我们于2010年8月19日在济南举办建设工程合同谈判和所遇风险问题处理研讨班, 特聘请最高人民法院一庭审判长冯小光 天津大学国际工程合同研究所所长张水波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月萍 全国律协民委会主任朱树英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曹守晔讲授。 为办理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非常实用的技巧及方
我公司正在编制《开发建设安全管理手册》,本人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备案验收部分,对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安全资料移交、安全设施验收方面的规定、制度和程序不了解。想知道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此阶段就安全方面(安全资料移交、安全设施验收)应该负责哪些具体工作。
尊敬律师救救农民工吧: 我们是河南许昌农民工,向您反映一下我们的情况。我们在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塔尕尔其水库加固工程施工,工程合同价款626.42万元,我们已经完成工程量78.18%,该付款489.73万元,水利局已把工程款划拨给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中工程局,我们农民工向华中工程局要钱,不但不给钱还把我们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