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提示几点:1, “被告人符雪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世界通”的名义,聚集他人购买点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这个不是事实,原因是香港世界通公司是证照齐全的合法公司,付雪娇是与公司签了合法合同的代理商,有公司代理授权书,即然是代理商就有权利为公司的高科技产品进行代理分销权力,并且代理商也是一个合法商家,
本判决在论证方面,不能令人信服。其中,作为焦点问题之一,对“株洲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文件以及株洲公安局转发公安部的通缉令,证明“世界通”公司的经营模式已被认定为传销活动”之叙述失之笼统。应当阐明对“株洲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文件以及株洲公安局转发公安部的通缉令质证、论证和认定的过程和依据。
我父亲在08年11月在街上行走时被一精神病患者无故砍伤,在今年向法院对其监护人提起上诉,要求赔偿损失,本人及法院曾向派出所请求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但经办此案的派出所(金马派出所)回答却是说不知道被告现在的住址,要当事人自己向法院提供被告的现在的住址。请问既然派出所都不知道被告人现住址当事人又能怎么办呢?
一起官司中有两名被告,只是获得了第一被告的详细地址,另一个被告只知道公司单位,因为时间紧,请问这样能否不需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