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使用的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的饲料地组集体要收回的法律依据
农村村民使用的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的饲料地,因政府公益建设需要征用,村民所在的组集体在这个时候提出要收回本组集体,从而引发组内村民与组集体产生争议,请问此类争议属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其处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我在行政复议案中遇到:乡政府作出将农户种植多年的饲料地收回组集体的处理决定的申请复议案,乡政府处理的法规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我认为农户饲料地已耕种多年,而且组集体也没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不能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来调整,但又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敬请指教,此类行政案件的处理应适用哪些法律
我是云南的,老家在农村 ,有一座山是别个村的集体承包山,因为几年前都是开荒种地,我家就在这山上开了10亩左右 (10年前) ,现在有一村民以个人名义转卖了这座山。买主与我发生纠纷 ,不让我种这10几亩地 ,我,10前种下的花椒现正是收获的年龄。我是不是应该告上法庭?
历史原因有未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10多年,这用情况集体可以收回吗?
我们村有部分未承包的集体土地(未承包的土地集体办有林地证),其中部分土地一直闲置,10多年前有部分人在闲置的土地上开荒种了经济林等作物,第一个问题这种情况会不会构成占用者事实承包?第二个问题如发生征用,产生补偿归集体分配?还归占用者所有?目前全村人90%的人签字认同未承包的土地归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