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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交通综合服务楼”工程委托建设合同

A市交通局(以下简称甲方) B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乙双方在“A市交通综合服务楼”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简况 1、工程名称:A市交通综合服务楼。 2、工程地点:A市东部开发区。 3、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6900平方米,五层。 4、工程开竣时间: 开工日期:拟定为2005年11月28日(以甲乙双方最后商定的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2007年5月28日(以甲乙双方最后商定的日期为准)。 5、工程资金总投入:约2000万元(暂以此作为工程建设期间的总建设资金)。其中,土建工程投资860万元,安装工程投资350万元,内外装饰投资约790万元。甲方承担总建设资金总额的40%,乙方承担总建设资金总额的60%。 二、甲方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以下工作: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所有证件、批件,并交乙方副本一份。 工程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即完成电通、水通、路通、场地平整。 提供工程地质报告及地下管线资料副本一份交乙方,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设计由甲方负责,并在开工前一月内将设计图纸交付乙方。 以上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总投资中。 2、工程开工后,在保证工程正常进度的情况下,每满两个月甲方拨付其在本工程中总投资额的12.5%,分八次拨清(在此期间甲方所供建筑材料,可作为甲方的投资,但其质量及价格应由乙方认可并接受)。 3、为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确保工程质量,工程建设监理由甲方委托,同时甲乙双方指定驻工地代表,监理费用由甲方支付,并作为甲方投资,计入甲方在本工程中40%的投资额中。 4、工程建设期间,甲方不承担乙方涉及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事故甲方一律不承担责任。 三、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合同法》及相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甲方同意,确定工程建设承包人,行使建设(发包)方的权利。 2、乙方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以保证工程在建设承包工程合同确定的期限交付甲方使用。工程质量达到省级以上优良等级。 3、乙方要对工程建设实行科学管理,合理调配运用建设资金,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降低工程造价,接受甲方对工程建设财务资金的监督检查。 4、在前述甲方拨付工程投资资金的基础上,乙方确保工程其余部分的基金,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分批投入。 5、乙方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含土建、安装、内外装饰),不能擅自改变图纸、用材及设备。如确需变更的,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方能施工,否则视为无效。 6、乙方应接受甲方提供的合格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以此抵顶甲方建设投资。 7、施工队伍必须具备国家一级资质,必须得到甲、乙双方及当地相关部门的认可。 四、 建材管理 土建、安装、内外装饰等工程建材、设备等由乙方考察采购,并必须经甲方同意认可后方可进场。 五、甲、乙双方工程最终投资额的确定 甲乙双方同意按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取费级别进行取费。 工程完工后,由工程承包人向甲、乙双方提供决算书,甲、乙双方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工程预算书之起三个月内审计结算并确认,逾期将视为承包人提供的决算书无异议予以认同。经确认的决算书所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即为工程最终投资额。 其中,甲方投资额为工程最终投资额的40%; 乙方投资额为工程最终投资额的60%。 六、乙方投资款本金及酬金的回收方式及期限 1、乙方按照本合同要求代为甲方行使发包权利,履行垫付建设资金款相关义务后,甲方应依约向乙方偿付垫付本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本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之日起三年起,每满半年偿还六分之一,分六次偿清。 2、甲方支付乙方的酬金,自工程开工之日算起,以工程竣工验收后决算审计认定的乙方垫付资金金额为基数。自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本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之日起三年内,每满半年偿一次,每次偿还额度为乙方垫付本金减去甲方已偿还乙方垫付本金及酬金之余额的6.2%年息计算,分六次偿清(其中,自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的酬金,以工程竣工验收后决算审计认定的乙方垫付资金金额的50%为基数计算),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约本合同约定,导致工程期限拖延的,违约方应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乙方除赔偿甲方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外,再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酬金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4、任何一方未能按合同签署约定条款按期限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由违约方负责,并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二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因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不能按期交付使用,双方各无责任,工程工期顺延。 7、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理由终止施工,否则由终止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八、其他 1、根据合同法公平自愿原则,甲、乙双方约定,大楼建成后,产权归甲方所有。为确保甲方履行还款义务,除本合同外,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还款合同。 2、合同末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补充合同的形式确定。 九、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本合同一试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滨州市公证处备查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05年5月28日 2005年11月28日 补续:上述合同签订后,B房地产公司与C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主体完工时,A市交通局向B房地产公司发出下列解除合同通知书。 通 知 书 B房地产开发公司: 贵我方于2005年11月28日签订《交通综合服务楼工程委托建设合同》一份,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由于贵方原因致是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建设管理处于极不正常的状态。为此,我方多次向贵方提出严正交涉,直至提出解除合同。但是,贵方一拖再拖,既为采取有效措施,也未对解除合同事宜与我方进行有诚意的协商。鉴于目前状况,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特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请贵方收到通知后两日内来我局就已完工工程量进行审计,并就解除合同后的有关事宜协商处理。逾期不到产生的后果一律由贵方承担。 特此函告。 A市交通局(盖章)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问题: 1、该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甲方解除合同是否违约?依据是什么? 2、甲方解除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怎样计算?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提问人:suihan37
提问时间:20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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