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劳务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内溺水死亡,在国外公司说是全封闭式管理。家属根据劳动部的一个答复函:劳险字[1992]16号文件,认为这个属于工伤,是否可以?另外,公司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公司认为受益人是公司,不能给受害者,这个由法律依据吗?
这个是劳动部的答复函。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
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20615
【实施日期】 19920615
【章名】 复函
青岛市劳动局:
你局青劳险(1992)117号《关于对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
善后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同意你们
的意见,即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
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文件的原则处理。具体意见
如下:
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
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
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
偿金中扣还。
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
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
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三、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
适当照顾。
公司劳务外派,员工2年后回国,15天后死亡。 国外期间及回国后均未安排体检。 法医尸检鉴定为热带疟原虫感染。 请问公司有哪些过失?需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政府机关原下属企业(企业78年已撤销)的工伤遗留人员,72年工伤,单位撤销后一直由主管部门发放生活费17元,97年后按照济南市最低生活标准改为170元,后跟着主管部门临时工涨了30元,现生活费为200元,医疗费由主管部门按照机关干部的标准报销。现该职工死亡,家属要求给予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请问是否享受丧葬费待遇?
被雇用人员工作中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如不能认定为工伤,那又应该怎么认定?赔偿标准如何计算?死者李某未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为雇主工作一年多,雇主为私人车主.
1、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遭受工伤,是劳务派遣公司单独承担责任,还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协议约定工伤由用工单位承担,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李茂为公司法人代表,仲毛承包公司制作业务,双方签订用工安全合同,仲毛雇佣人员发生工伤死亡,请问死亡赔
李茂为公司法人代表,仲毛承包公司制作业务,双方签订用工安全合同,仲毛雇佣人员发生工伤死亡,请问死亡赔付标准以及仲毛与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
我姑父在退休后,单位返聘负责收发室的工作,已经12年,住在单位,今年年初突发心梗抢救无效于当日病逝;请问这是否属于工伤?找那些部门办理手续,谢谢!
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因疾病经抢救无效突然病逝,这种关系应该认定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是否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