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一级未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情况下,某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的名义下文明确某村民的农业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某村民组不服,向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此时应列谁为被告,是县农业局、还是县政府?
审理查明:原告(一村民)1991年承包了一块土地,1994年,被告(村委会)用了上述土地开泥场,以后的年份原告没有缴纳此块地的农业税及其他费用,2005年由于村里石矿承包给了他人,占用了些土地,修建了道路,被告(村委会)给那些一直承包经营并缴纳农业税及其他费用的农民给于补偿.原告没有得到补偿.原告以被告应该给于
因为村里要拆迁,现在牵扯出一些关于土地权属的问题。主要问题有这么几个: 1、1998年以前该农户有地,但因为农业税、农产品价值不高的问题抛荒逃税,2005年二轮土地承包完善时既没有提出书面申请放弃承包权也没有办理延包手续,现在该农户想要回自己的地,请问该如何处理? 2、“承包人”不具有承包“资质”,如不是本集
1 1981年我家5口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含水田,旱地,山场)2 1988年我家“农转非”户口落在本县的小镇,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组农户。3 1991年,生产队长(现已死)未经我们同意强行从被流转人手中将全部承包土地转给一搬迁户。4 今年我向镇政府递报告要求返还我家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镇政府以1991年县里小
我村八队部分群众认为村委会九九年二轮土地承包时误把28.5亩机动地填在另一部分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书上了。另一方以有土地承包证书为由坚持维护合同。不同意调解。从2004年开始寻求解决,多次经法院审理,仲裁机构仲裁,最后法院认为不是法院受理范围,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不是有土地纠纷仲裁机构仲裁。请问谁有权利和
我的父亲在外省一国有企业工作,我们三个子女和母亲的在原籍河南农村生活。为了解决子女工作,1986年9月,我们三个子女和母亲户口由农村转到了父亲单位所在地一个乡镇,也就是农转非,我们4口人的承包土地也被村委会收回,请问: 1、我们的承包地当时政策村委会是否不能收回,现在可以要回来吗? 2、我们农村的宅基
村里让村民签一份合同,主要是关于个人人头土地承租和转承包方面的,但是必须当场签字,不允许拿回家研究,让我有很大的疑问,希望得到各位专业人士的帮助,如果需要详细书面文件,我可以影印一份。合同本身对于我们这样的老百姓来说太过专业了,所以不得要领,希望各位可以给些实际意见和帮助,真的谢谢了。这里只有这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