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93年建房,出入位于西南通往村道,96年政府征用土地修建村道,后姚从此通行,97年王在被征土地上建房,04年往在村道东面建围墙妨碍姚通行,后在姚出入村道口建围墙阻断姚的通行,王建围墙未经审批,姚上诉一审判拆墙,王不服上诉还是维持原判,可是王不执行,姚申请强制执行后时隔不久王又在通道上堆砖,11年又建墙,能问下王建墙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的?法院判决后不执行是什么性质有什么后果?又堆砖应如何定性?在建墙又怎么定性?姚到底应该怎么维权?
情况是这样的: 我家(甲)有三间房子,其中最西面的那间房子的西墙和另一家(乙)的最东面的那间房子的东墙是靠在一起的,靠在一起的墙宽大概有6米左右。乙方的最东面的那间房的东墙离地大概2米左右开了一个窗。因为甲方那三间房已经处于危房,所以甲方将那三间旧房子拆除并在旧址重新盖新的房子。在盖新房的过程中与
事实:2006年我购买了两套平房(前房独立,后房与邻居联体),现前房与隔壁发生纠纷(是因为隔壁邻居要在院内盖房子)。买房子当时没有过户,2010年我将房产证过户,但土地使用证没有过户。2010年隔壁邻居要建房(注:建房没有批文,但土地局、规划局没人管),要用我家过道的土墙(原始土墙系两家之间的分界线)拆了在那起
情况是这样的: 我家(甲)是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有三间房子,其中最西面的那间房子的西墙和另一家(乙)的最东面的那间房子的东墙是靠在一起的,靠在一起的墙宽大概有6米左右。乙方的最东面的那间房的东墙离地大概2米左右开了一个窗。因为甲方那三间房已经处于危房,所以甲方将那三间旧房子拆除并在旧址重新盖新的房子
相邻权妨害纠纷案,一,二审驳回原告请求,想申请再审,谁能帮我?
一审被告在居住区内的楼头架设一道铁门把铁门以里称做是他家的院子并阻止妨害原告通行到自己家窗外,居住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排除妨害拆除铁门,在被告未能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仅凭其答辩就把答辩的内容认定为是事实写进判决书,驳回原告请求且二审维持原判,上诉人(一审原告)不服
我邻居因在原老房上加盖房屋,实用钩机等大型机械现已造成我的房屋倾斜,我于今年8月份将其告上法庭,但碍于8万元的鉴定费用诉讼停滞。月初,法院通知我去办理撤诉,请问我该怎么办?邻居和解中只愿意赔偿一万,或明知我家庭困难非要我鉴定解决,本诉可以适用公平原则进行吗?谢谢
我家房子建于93年,邻居的房子建于95年,于2007年我家房子加建了一层,有办理报建,于2008年邻居就以遮风挡光为由将我告上法庭,于2009年,邻居因为证据不足,而且经国土局测量鉴定其房屋超出了土地使用证范围占用了我家土地,之后撤诉了,过了半年以后,再次以遮风挡光和房屋倾斜为由将我告上法庭,法院迟迟不作判决,直到
甲乙双方老房相邻,共用一墙,甲方于2005年先行旧房翻建,协议写明甲方出资先建隔柵墙,待乙方再建新房用到该墙时付给甲方在该墙一半的造价费用,因故时隔多年,乙方重建时物价飞涨,甲方要求以现在的物价标准算造价,乙方要求以原造价的金额付款,双方争执不清,求法律依据,或者民间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