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作为内资企业能否从国外进行私募资金借款?在有项目依托的情况下。能否提供相关的法律规定条文。期待得到您的帮助,谢谢
我们单位是经贸系统的下属国有企业,在2007年3月份时,为了改制企业,政府成立了一个改制小组,委派一名公务员兼任本单位的正经理协助改制小组工作至今,因现已暂缓改制,需要办理工商管理一切手续。请问:现能变更这位公务员能否谦任企业法人职务? 我们也知道“公务员法”102条不能兼,问题是102条对我们企业的这种特殊情
我是基层国有企业法人,因驾驶员请假。我具备驾驶资格,因工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经济赔付时上级企业以我不是专职驾驶员为由,要求我全额承担交通赔偿责任,我已全额赔偿,事故处理后企业申报了工伤认定,我已享受工伤待遇。我怎样向企业追讨我已先行赔付的交通事故赔偿金;因工发生交通事故我的赔偿责任是否应该由企业
从国企改制分流出新股份制企业,新股份制企业又变卖为私营企业,其职工与私营企业不明真相的续签劳动合同之后,能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我是公司的文秘,2010年我公司以高额利息向社会非法集资,起初负责此事的是我公司副总和会计,2011年总经理命我负责向融资大户发放合同,合同内容由大户填好,再把合同和钱交给我,我再统统转交总经理。如果公司出事了,我也有连带责任吗?还是只会被审问?如果是连带责任的话,会有什么惩罚?会坐牢吗?这属于刑事犯罪吗?
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双倍工资,员工能否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赔经济补偿?对于双倍工资差额,
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双倍工资,员工能否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赔经济补偿?对于双倍工资差额,能否追加25%、或100%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