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全案中,被告将他人包括自己单位所有的资金介绍存入国有金融单位,在接受朋友请托(办理高息存款)时获取了部分息差,请问这种行为是否适用于刑法176条之规定。或者,如果全案其他被告有以此刑名获刑的,前述被告能不能以案件关联的原因,因为主从关系或者非法律因素,被以此刑名追诉?如果不能,被告服刑完毕,重返社会后若开始申诉,法院在确定此罪名不适用于被告时,能不能再以另外的罪名改判?
事情经过 本人为原告 起诉一外商独资企业 一开始是民事起诉第一被告外商独资企业 第二第三被告都是该公司的行政人员在案件中都是担保人 在一审开庭中 第一第二被告都承认 而第三被告在出庭答辩是该单位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要求解除担保人关系 还有借口没看到当时借款的钱 现在此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
律师,过年好,我现在又个问题很着急,想请你帮忙解决一下,我有个亲属在2006年在我市开了一家李李健康馆,有深圳李李公司授权,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深圳李李公司就是个骗子,承诺客户买一套产品698元,一次返80元,十二次返完,每套产品每个客户可以挣262元,我亲属只负责卖李李产品,卖一套公司给她提18元的管理费
我发现有一邮政储蓄银行,为了完成上级下的保险任务,私自提前支取大额客户的定期存款,来购买保险,请问这个是犯法吗?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我以爷爷奶奶的名义买了套经济适用房.爷爷奶奶现以90高龄,说些不好听也比较现实的(他们哪天突然不在了),我要怎么把房子转成我的名下或是我爸的名下呢?
在一个偏远的镇上一个信用社里,我的一位大伯早在三年前存进一万元为三年的定期,而三年后的现在被银行通知说这笔帐已经转了,而钱没取,只是转到另外一笔帐户里,然面在我大伯本人的帐户里并没有任何一笔帐户数剧发生变化,当时原有的存款单还在我大伯本人手里,而银行却说帐已被转了,不幸的是钱没了,请问律师这样的事情
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定于二○一○年五月十日到在刑1号法庭开庭审理(2010)西刑二初字第00057号被告人王萍 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请问一下一般这种案子审结要多久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定于二○一○年五月十日到在刑1号法庭开庭审理(2010)西刑二初字第00057
前天晚上10.30分同村一男子因感情纠缠我,在我家外墙用砖头敲击并辱骂骚扰1小时多,后来向我院内扔两块砖头还打碎一块窗玻璃,我准备开门理论,结果一开院门他就一砖头向我头砸来,我躲过顺手把旁边一把切菜用的菜刀拿起一划把他的脸和鼻子砍伤,接着与他纠缠把他推出院门,他转身跑到院墙边,他有拿起一砖头打我,我挥手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