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如下:
我与房东于2010年11月签订一年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的违约责任:
房东违约,提前结束租赁合同,则在退还押金的同时,赔偿一倍押金。
我房违约,逾期缴纳租金,逾期日按每日千分之一缴纳滞纳金,拖欠超过10天,出租房有权单方面停止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搬离房屋,原缴纳押金转化为定金交出租房作为赔偿金。
而事实是,我方每个月都没能准时缴纳,一般拖欠3~4天,但其中有一个月拖欠了10天以上。但是房东当月并没有要求执行违约条款,只是进行了催收。
这种情况,我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抑或是我方违约在先,没有追索权?
以上的追索权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非常感谢各位律师的解答!
但同时催生第二个问题:
情况:
租赁合同的租金每月交割日为每月20号,我承租方已自上月20日住到现在没有交租金,当时与房东口头约定是宽限期用来找新房子。租赁合同上并没有明确房东违约的话,我承租方有多长时间可以找房。
问题:
1. 房东要求我方于本月20日前搬走,我方答应。但房东表示,赔偿的费用算作我方这个月的租金,房东只提供7天的找房时间。即我房20日搬走的话,房东只赔偿7天的房租,剩余的自上月20日至本月13日的时间当作有偿租住。
房东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宽限期?
2. 这次租房当时是找中介介绍的,付了半个月的租金作为中介费,但没有与中介签订协议。租约提前结束,中介表示可以免费为我们重新找房。但我方这次不需要中介服务,中介是否需要退回中介费?
另外,回之前给与解答的邢硕律师,房东要求解约原因是要卖房,期间我方还多次配合房东的客人看房。房东有事先通知我方,我方放弃优先买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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