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的时候,当事人的是诉求是“确认合同无效”,但是在提交或法院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中,可以明显证明该合同已经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其合同不能达成最终目的。但是法官没有根据举证材料的内容,以“解除合同”为由依法解除该合同或判决“合同无效”,法官仍判决“合同有效”。请问,这位判案法官违规违法了吗?
之前被告找到司法所要求调解与我的纠纷,司法所律师要求我们把所有证据拿去说是备案,后来调解破裂,现在我们起诉到法院。该司法所律师却成为了被告的律师。有什么办法应对吗?可否申请其回避?法官说开庭前我们的证据要给被告看是否合理?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我有过一个案子,拿回放在被告家里的一些东西。开庭后,法官到被告家里去查看,可被告在家里说没有钥匙,就没有给开门。法官走后,被告掏出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屋里。我随即把这一情况告诉已返回法院的法官。但法官没有返回查看,事后也没有提及这件事,这使得被告有时间转移我放在他家里的东西。法官这么做是不是很不公正
一审不服上诉了,对法院的违法判案行为用不用另行报案追究法官责任
在我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一审法院明显倾向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适用规则,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的情况下,违法驳回我的诉求,我已依法上诉,我想追究一审法院的违法责任,但不清楚上诉了是否还要另行立案追究一审法院的违法责任。
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涉及130多亩地,既无村长签字,也无社长委托,一个普通社员,自己自任命为社长,写了一份,既没有承包费,还的社里到给钱的合同,巴市中院率判其赢,拿不出判案依据,又拖的不判,怎么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