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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我是被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江XX: 本院已受理黄XX诉你方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全力,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组织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状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上述二、三、四项文本材料,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递交本院民以庭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XX,男 被告:江XX,男 诉讼请求: 一、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误工费1980元整,并修复受损车辆。 二、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2日0:20分左右,被告驾驶皖AXXXXX号轿车在包河苑西门将骑电动自行车上夜班的原告碰倒,致原告小腿受伤,石膏固定休息20天,两车不通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包河交警大队及时出警,经现场勘查,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同时由包河交警大队张警官主持调解,并根据病例石膏固定20天,建修10天,共一个月的误工损失,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医药费(已付),误工费1980元以及修复车辆,但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既不修车也不付款,对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106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令被告迅速付款修车。 --------------------------------------------------------------- 我是被告,刚收到法院的通知书及传票,事情是这样的,电瓶车由保险公司勘察,损坏部分已经修好,并不像原告说的没有修理;误工费是这样的,由于是走保险程序,肯定要出具工资单的,可是一直原告不配合,拖到至今。没有工资单我也没有支付误工费。 小弟第一次收到传票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恳请贵律师教教我下面该怎么做,小弟在这里先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提问人:chinavision
提问时间:201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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