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江XX: 本院已受理黄XX诉你方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全力,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组织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状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上述二、三、四项文本材料,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递交本院民以庭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XX,男 被告:江XX,男 诉讼请求: 一、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误工费1980元整,并修复受损车辆。 二、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2日0:20分左右,被告驾驶皖AXXXXX号轿车在包河苑西门将骑电动自行车上夜班的原告碰倒,致原告小腿受伤,石膏固定休息20天,两车不通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包河交警大队及时出警,经现场勘查,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同时由包河交警大队张警官主持调解,并根据病例石膏固定20天,建修10天,共一个月的误工损失,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医药费(已付),误工费1980元以及修复车辆,但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既不修车也不付款,对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106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令被告迅速付款修车。 --------------------------------------------------------------- 我是被告,刚收到法院的通知书及传票,事情是这样的,电瓶车由保险公司勘察,损坏部分已经修好,并不像原告说的没有修理;误工费是这样的,由于是走保险程序,肯定要出具工资单的,可是一直原告不配合,拖到至今。没有工资单我也没有支付误工费。 小弟第一次收到传票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恳请贵律师教教我下面该怎么做,小弟在这里先谢谢了。
2003年一交通事故中,造成一死一重伤,司机全责,死者应得到多少赔偿??? 死者家属能否在现在提出民事诉讼吗??? 注意:案件发生在2003年2月,案件未经过民事诉讼!
一车撞死两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需要参照一些数字计算: 上海市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这四项的具体数额分别是多少,急盼您的回复!
1999年,我坐出租车,我车的司机和他人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使我受伤,请问,两司机应根据民法通则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如果是这样,为什么一审和二审都不支持我要求的请求呢?
两车发生交通事故,我是其中一个车中的乘客,这两车的司机对我的身体健康构成侵权,交警部门对两个司机也划分了责任,请问:我起诉法院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130条的规定,要求他们对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我是受害者家属,现要求你们把这个未经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同意的案例删除,我保留对你们的追诉权利 受害者家属 2
尊敬的律师:你好! 2010年10月3 日10时,我一家人到重庆凯恩国际去看家具,经过一人行道时,被一长安车将我家属和女儿撞伤,我有轻微伤。我即打110报警,并责令肇事车主将我家属和女儿就近送入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我女儿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我家属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并第九肋骨骨折。10月5日,巴南区交巡警支队三中队认
此案为轿车和摩托车相撞,甲方:驾驶轿车主 乙方:驾驶摩托车主 丙方:摩托车后座者。甲方没按照交通指示行驶(车辆轻损 人未受伤 有保险),乙方逆行、闯红灯、载人、无证驾驶(车辆轻损 甲方乙方均受轻伤并住院23天 无保险),交警判双方都有责任。请问甲、乙、丙三方为什么样的责任关系?都有哪些赔偿项目?该事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