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用银行承兑汇票向人民银行办理了买断式再贴现业务,人民银行在票据票面到期日前10天向票据承兑行发出了委托收款,但这笔资金未能在票据的计息到期日收到,而是在票据的计息到期日的几日后收到,票据签发行延迟了付款。此类情况,人民银行应该任何处理?延迟付款日的利息计算应用哪种利率?延迟付款日的利息应该向谁收?是签发行还是再贴现行?
付款行并没有拒绝付款,也没有拒付理由书,但推迟了付款时间,占用了资金。
甲公司委托收款一笔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日为12月31日。该汇票于12月30日退回,退票理由为“该票已办理公示催告,已作废”。当日甲公司扣划前手乙公司票款。票据背书依次为,第一手背书是收款人丙公司,第二手背书乙公司,第三手背书甲公司(最后持票人)。挂失申请人为A公司,但是未在票据上背书,法院公示催告日期为2
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开户行没有写全,只写了XX银行,没有写XX银行支行
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开户行没有写全,只写了XX银行,没有写XX银行支行,这个怎么办?
我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被背书人有8家,我是最后家。由于此汇票被背书人处有多家单位未填写被背书人单位名称,我司在办理承兑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时,有错字,付款行要求出错的单位写说明方可承兑。我司找到该单位,该单位的说明文件中的财务章和法人章与被背书中的财务章和法人章不符。询问该单位,该单位说被背书中的章
我是一名银行工作人员,我收到我行开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在看背书转让中发现一个问题,第3手A公司背书给B公司,第4手B公司在背书中加盖“同意质押”印章,然后B公司又背书给自己一次,也就是第五手,第六手C银行做贴现,不知道会产生什么法律纠纷,谢谢帮忙解答一下
银行承兑汇票人为唐山的,已经多少背书,我们是最后一首,但原来背书人处都未填写名称,我司在银行承兑时,在银行工作人员知道下,将被背书人填写成前一家单位名称,按道理应该填写后一家,现在银行不管,要求我们出具两家转让证明,还得要两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而两家单位现在都没发票,怎么办。请问这个需要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