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年初打算出售一套二手房,一月底是,在一间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1)以61万的价格与买家1签了购房合约。但是由于当时急着用钱,在另一家中介公司(简称中介2)的说服下,在二月初,又以65万的价格与买家2签了购房合约。最后与买家2做成了交易。 在中介1与买家1所签下的购房合约,中介费是明确由买家1支付,卖家实收61万元。由于无法与买家1及中介1成功交易,因此,按合约约定,中介与买家1分别到仲裁委去告我了。中介要求我赔偿中介费15000元,而买家1要求我赔偿成交价的10%,以及签合同时收取的部分定金5000,以及仲裁费。 按与买家1所签的合约规定:卖方违约,应退回全部预收款并向卖方赔偿定金之金额及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此赔偿金之金额及违约金由买方与中介方均分。买方不再向卖方、中介方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仲裁开审后,仲裁员建议我(卖方)与中介方和解,双方同意和解。和解条件我与中介谈成我支付15000的费用给中介。至于买家1,买家不愿意和解,由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结果是我要赔成交价的10%给买方,并退回已收定金5000,并支付仲裁费。 我觉得不公平。赔给买方的为什么是成交价的10%,而不是5%。依仲裁结果看,我(被申请人)承担的是100%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物业成交价的10%)作出赔偿。但是这10%的金额只由买方所得,不与中介方均分,违背了合同的约定。 假设中介方也控告被申请人,要求按合同约定的10%的金额赔偿,没有与被申请人和解,那是否意味着被申请人还要赔多10%给中介?这样就很明显与合同要求的不一致了,超出了合同约定赔偿的范围;如果被申请人只按10%赔偿,赔偿金由买方与中介方均分,那现在多判给买方的5%就不应该是买家的合法所得了,买方的损失是相对固定的,从公平的角度看,是损失多少就该得到多少赔偿,按合同的约定,卖方违约,则违约金由买方与中介方各得5%的违约金,是合法所得。中介没提出要求追回5%的赔偿金额则由买家继承的话,违背了公平、合法所得的原则,也等于变相剥夺了中介方的利益,因为中介方与被申请人和解,并不意味着中介放弃要求任何赔偿的权利。 就等于你向别人借某物品,别人不催促你还,不等于别人放弃追回某物的权利,更不等于某物就是第三方的;中介方与被申请人和解,中介方不再控告被申请人了,不等于中介放弃向被申请人要求赔偿,如果中介方与被申请人和解意味着中介放弃要求任何赔偿,那被申请人就无需赔钱给中介方了。而事实上,和解的前提都是围绕在赔偿金额如何计算及支付的基础上达成的,否则不可能达成和解。所以中介方有权向被申请人追回5%的赔偿,如果买方得到10%的赔偿,中介方应当买方追回其中5%的赔偿。或者说被申请人应当只按5%的赔偿金额赔予买方。
律师你好!我想请问下和房东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丢失了。怎么办?房子租给我们本来是用来开餐馆的,租期是五年。现在过了三 年。房东突然不把房子租给我们了,由于我们丢失了房屋合同,起诉他能行吗?当时租房子时,合同是用手写的。万一房东涂改了内容怎么办?
因买方不履行合同,导致房屋转让合同出现纠纷,中介公司是否应该将原买方已交的相关税费退回
因买方不履行合同,导致房屋转让合同出现纠纷,中介公司是否应该将原买方已交的相关税费退回
事情是这样的,住在我这里的一个女的,房子到期了不交钱,然后我们自己开了她的门让别人看房,之后她说东西不见了。我们报警了,赔了九百,现在我又担心说会不会被警员罚群租,因为我是二房东。请问怎么处理啊
1995年厂里给我分配了一套总价51000元的优惠商品房,其中厂里优惠18000元。当时交了16000元按合同规定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50元直到2006年5月扣清。当时签定了合同。但在1997年厂里由于厂里生产不景气,将我家房屋以顶债的形式顶给一家公司,并办理了房产正。厂子已于1997年底宣布破产。在今年4月房主要求我们清房并将我起诉到
朋友的房屋是03年按揭的,到目前只交付了十万元左右的房款,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夫妻两人写的借款协议,均写清楚了身份证号码,并压盖手印,注明借款金额和还款日期,到期后该房产归我任意处置等等,再就是还有一份空白的按了手印的借条作担保,从我手里借走了十万元整,但是现在已经过期四个月了,我拿不回自己的钱,该
我是一个农民,在2008年7月和一个房地产开发商简单的签订了一个购房协议(购买的是一个建成城店面商铺2280RMB每平方),并缴纳了押金人民币5000RMB元整。该开发商在买房子的时候没有该房产的房产证,所以在以后的日子中他并没有向我催款或办理什么手续,直到2009年12月他将我告上法庭说我占了他的房子不缴纳房租,但是在法
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请问:⑴我与妻子共有财产并经过了公证但我被甲方欺骗签订了《房屋所有权确权合同》我妻毫不知情,甲方是否属于侵占我妻的房屋所有权? ⑵甲方在该确权合同中,采用了假名代替有明显欺诈性,法官很同情,因为失去了一年时效故而该协议仍有效。请问:这是否
我在二手房东手里租了一套房,租赁期限是一年,由于原房东把房子卖掉了,造成了二手房东违约,并且我多交的房租二手房东也不肯退给我,我想咨询一下,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