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的大队支书利用职务之便和小组干部贪污及挪用公款,多年来我们山区林农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下拨的生态林补助款多达上百万,村务也从不公开,这些专款用在哪里做为林农无人知晓,还有2008年下拨的学在救济款也招挪用。。。。等等。。。
支部书记把村两委订的承包合同私自作废,和当地煤矿负责人勾结,擅自把村办煤矿的1500万元~2000万元的价格私自卖给当地煤矿,这笔钱应该交给我们当地的村委,但是却装进了他们自己的腰包。当地煤矿矿长与煤矿负责人相互勾结,设备都是由煤矿负责人负责采购。煤矿负责人从中取利,打个例子吧:比如设备100万元,实际价格60万
我单位是国有事业单位,原一把手以个人名义将三万元公款直接打到他自己手机账号中,而他的全部手机费用是单位让银行托收的。后了解该款全部购买了话费充值卡送往上级主管机关。不仅如此,他每年还购买大量农副产品和购物卡在单位报销掉但去向不明。而经手人甚至出纳也多为他的亲信、亲戚,这种事情法律上如何定性?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