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1月3日在大中良乡店购买了一台东芝电视。2011年4月16日晚,电视机出现了很严重的问题。厂商同意为我换一台新电视机,我害怕新的电视机再次出现类似问题,要求大中电器更改发票日期,但是大中电器的工作人员不予更改日期,他的理由是大中电器有底案,今后可以查到! 请问律师:我是否有权要求更改?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的父亲与4月中旬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因是贩卖假发票,当时被缴获各类发票1480本(没有增殖税发票),后来就被关到看守所了,大概到7月底的时候被取保候审,后来法院开庭我父亲没有出而是到外地去了,我也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现在我就想问一下我父亲这样的情况会被判刑吗?如果判刑的话请问是怎么判的,不
在保修期内电视出现问题,所以售后拿去修理了,修理完结果告诉我说更换的零件是保修一年的,并非三年的,并且购买已经2年零4个月了,所以交了零件费用,但他们说换的零件只保修3个月,不知合不合理,如果不合理我应该怎么维护我的正当权益? 谢谢!
两个月前买一台熊猫液晶电视,昨晚放了一会,突然黑屏放不了了,找商家过来看,他说是里面坏掉了,并说给我们换一台,拿来一看,既然是店里的样品机,现在打电话过去,他们态度很嚣张的说,问题已经给我们解决好了,我要求说要原来那台,因为在保修期内,我说要他们修好,他们说修的话要拿到南京,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回来,
婚前买的房子,07年缴纳的契税,但是契税发票和购房本都是结婚登记以后的日期09年,是否算婚前财产
我是2005年买的房子,签订了购房合同缴纳了购房款,07年拿到房子钥匙,当时缴纳了契税和综合地价等费用,开发商当时只给了收据,收据日期也是07年,但是直到2009年我才拿到房本时间也是2009年4月,2010年开发商才把契税收据换成了发票,但是日期开的是2009年10月。我们登记结婚的时间是2009年3月6日。 请问:1.我的房子是
2010年6月双方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但是我后来发现我老公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0年3月就把婚前以他名义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卖掉了,还欠下巨额债务后逃跑了,他和他爸妈都找不到了。今年一月份我已经在公安机关报了人口走失。现在想去法院起诉离婚,想请问一下如果他一直不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会缺席判决离婚
本人销售出去的吊机在销售出去超出保质时限后(收据上标明电机保半年人为不保),出现故障,由于操作人员再出现故障后手抓被吊物品时,固定螺丝松动导致操作人员连同设备一起从2楼掉下并摔伤,现在没有现场也不能证明当时是否停电或电路故障,应该怎么认定事故与我的产品有关或者无关?如果是质量问题我是否应该负连带责任
前几天,公司去外地开会,作为秘书和翻译我随行准备并处理相关事宜。但返回公司后HR说我这种情况不应享受公司出差补助,因为是会议?!我不太明白,作为我本身我是一直在工作的,而且要迎来送往,安排宾馆酒店到很晚。请问这种情况真的不该算出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