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都是公务员,育有一子。我妈生了我哥和我,我哥没有生育能力,是农业户口,问,我能否生育第二胎。
你好,我是广东揭阳市揭东县的,我家邻居的女儿结婚后育有一男一女,他们夫妻在外工作,前天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抓不到她女儿与女婿就把女方的母亲给抓了,还打伤了女方的父亲,请问这样的计划生育工作者是否犯法,如果犯法我们应该怎样做?
女方离异后(小孩留在男方)与上门落户未婚男子结婚后可否再生育
女方离异后(两小孩留在男方),回到娘家与上门落户未婚男子结婚可否再生育。双方均为农村户口。
1、公司少报社保缴交基数导致生育保险金损失可否要公司赔偿? 2、2009年11月开始休产假,现在哺乳期已经过了一个多月,还可以要得到赔偿吗? 3、现在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的时候,生育保险金是否计入前12个月的工资? 第2个问题的时效性和第3个问题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家农户,生有二女,一女远嫁外省,另一女与本村男青年结婚并落户到女方家,12年前生有一男孩,该男孩年幼时摔伤头部,至今反应迟钝,疑似脑震荡后遗症,目前想多生一胎。 我们认为,像这一农户情况理应视为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情形。请问该农户是否可申请在生一胎。
夫妻俩都是湖南农村户口,1990年结婚,1991年生了一个女孩。由于家里部分农田被工厂占用,丈夫进厂当了一名工人,妻子在家开小店,但还是有务农的活动,也会种田。2010年夫妻俩又生了一个孩子,在03年修订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中指出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可以生育第二胎,那么着对夫妻还需要承担社会抚养费的处罚吗?
我们两人都是离异的,现准备再婚,我的前夫是上门女婿,故女儿判给了我,也随我的姓。他也是上门女婿,故女儿判给了前妻,随前妻的姓。我们再婚后可否申请再生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