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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

 【案例】赵某是甲市中外合作发电有限公司民主选举产生的厂长,2008年9月在其任期内,甲市政府决定对甲市发电厂进行改制,并指示市经贸委将发电厂租赁给当地私营企业主经营。在改制动员大会上,市经贸委宣布免除赵某的厂长职务,由私营企业主就任发电厂厂长职务。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 市经贸委辩称:对发电厂进行改制的决定,虽然是由市经贸委发文并宣布的,但企业改制的决定是市政府作出的,改制方案是经市政府批准的,自己只是执行市政府的指示。所以,自己不是被诉行为的主体。同时,市经贸委作为企业的主管部门,有权任免企业厂长并决定改革企业的经营机制,其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那么:  ①本案中谁应是被告?  ②市经贸委作出的企业改制并任免企业厂长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内部行政行为? ③该行为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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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木小让
提问时间:20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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