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赵某是甲市中外合作发电有限公司民主选举产生的厂长,2008年9月在其任期内,甲市政府决定对甲市发电厂进行改制,并指示市经贸委将发电厂租赁给当地私营企业主经营。在改制动员大会上,市经贸委宣布免除赵某的厂长职务,由私营企业主就任发电厂厂长职务。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市经贸委辩称:对发电厂进行改制的决定,虽然是由市经贸委发文并宣布的,但企业改制的决定是市政府作出的,改制方案是经市政府批准的,自己只是执行市政府的指示。所以,自己不是被诉行为的主体。同时,市经贸委作为企业的主管部门,有权任免企业厂长并决定改革企业的经营机制,其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那么: ①本案中谁应是被告? ②市经贸委作出的企业改制并任免企业厂长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内部行政行为? ③该行为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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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法律有无规定?请知道者回复,谢谢。诉讼代表人。 我们是新乡市管道气用户诉行政机关的诉讼代表人,我们起诉的四起行政案件都被法院以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分别驳回起诉。而我们认为我们起诉的四起行政案件都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我们向110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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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请问当
各位律师:本人有个法律问题请教,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男方于2001年11月背着女方将寄养关系的小孩到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单方确定了女方与小孩之间的母女关系。2004年7月双方协议时,男方对小孩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一字不提,抚养小孩一栏为“无”字。离婚后,小孩随男方生活。2006年5月,女方
1、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2、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不送达法定文本?3、无文本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必须撤销后,才能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机关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得到恢复?5、行政诉讼法受理哪些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