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网上一个论坛里看到一件事,想请问一下大家: 有3个人物,分别为:A,B,C A为公司老总 B为公司老总的同学 C为这个同学的朋友 A有批货需要开发票,所以就去请B帮忙,B刚好有个朋友,也就是C能开发票,因此,B就去找C,把C介绍给A,然后自己走了,A和C自己谈了,后来谈成了,发票也开了,最后检察院查到C开的发票是
当时孩子小,协议是跟我,现在由于现实原因我想变更,孩子的爷爷奶奶也同意,但是孩子的爸爸进了看守所,很有可能接着进监狱。民政局人员说必须双方持身份证亲自去,但他失去了人身自由,委托律师也不行,那我应该怎么办啊?
请问一个公司私自扣留员工工资不予发放属什么情节?有触犯法律吗
请问一个公司私自扣留员工工资不予发放属什么情节?有触犯法律吗?我可以起诉他们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