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即1992年,兄弟三人共建一幢房,二楼大厅平路面,兄弟间协议二楼大厅为共有,但无文字记载。大哥却瞒着两个弟弟擅自去申请房产登记,把应属共有的二楼大厅产权登记在自已名下,而多年来二楼大厅一直作为公共通道,直到2008年底大哥强行把大厅改为门面才结束这种共有特征,大哥说二楼大厅产权是他的,有房产证为证,两弟不服,以房屋登记违法为由把县城建局房管所及大哥告上法院,请求县城建局房管所重新作出具体行为,把二楼大厅产权登记为三人共同所有,在一审败诉后,又诉至二审,在二审时,大哥已承认是自已去办理房产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也均为自已所签,说是受两弟弟委托的,但又无委托书证明其所言,按理说县城建局房管所在大哥自称受委托办理情况下,却没有交验其它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没有调查房屋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情况下,就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明显违反法定的房屋登记程序。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二审判决时没有明确县城建局房管所的房屋产权登记行为是否违法,却说房产证是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县城建局房管所只是填发证单位,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发回重审。两弟弟不解,对房屋产权登记进行受理、审核、发证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县建设局房管所,可知,县建设局房管所不仅仅是填发单位,而且是审核单位,此案中把县建设局房管所列入被告何错之有,请问,此案中的适格被告是谁?是人民政府吗?还是县长、书记?到二审才告之原告告错对象了,这是不是使本案的诉讼成本成倍增加?原告是不是很冤?此案应告谁?
通过调解完成了离婚诉讼,调解中协商价值60万的房产,被告可以居住,给原告10万折价款,由于被告居住,所以要求其偿还剩下的20万房贷,但是调解书中却写着:XXX地住房归被告所有,原告将房屋按揭转至被告名下。 但是这里面始终没有确切写明房屋产权归谁,被告就借这个文字漏洞去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要房屋的产权。
情况是这样的,我家房子的户主是我父亲,我父亲前阵子突发疾病去世(没有任何遗嘱),现在由于某些原因,急需将房子过户到我名下.公证处要求我爷爷本人到场才能办理(我奶奶已去世),但问题是,我爷爷失去联系已久,经过长时间努力仍找不到他. 请问这种情况下,想通过法院的途径,申请此房屋的产权,应如何起诉? 谢谢!!
我在天津市北辰区万源星城买了一套商品房,09年3月交房,交房后开发商一直以还有一栋房子没有盖完为由,说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需要等到3年以后,这样我就办不了房产证,请问这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应该怎么处理。
我有一套1994年单位分的60平方米房改房。原产权证日期是2002年的,后办理了离婚过户,现产权证日期是2008年12月。目前二手房交易税费中有两项(营业税及所得税)都是产权时间5年以内才收的。我的房子如果出售,是按原产权日期计算还是按离婚过户后现产权证的时间计算呢?是否需要交营业税及所得税呢?我想离婚过户不应该算
您好,我是油田的一名职工,把自己在边远地区的采油厂住房借了一个户头,但是,我们之间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租用,并且每年给1200元,已经使用了3年,可是现在油田要统一的大规模回迁住房,租用户头的那一方现在不肯我们卖房,而且要自己买,我想咨询下,这样的情况我可以夺回我的房产权利吗?
我们两家合伙买的七间平房,我四间,他三间。过户时,中间的那道墙该怎么划分。《他家的三间房子是原来卖家后来接的。所以中间只有一道墙,从房子外面看,有明显的分界线》
我是在2009年2月购买的房子,那时候还没有结婚,今年5月我结婚的,现在房屋房产证下来,房地产公司说必须写两个人的名字,我想请问这不应该是我的个人财产吗?请问有什么办法才可以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