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个下属部门的会计,到总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由于不够细心,没有核对就签字了。领完后,担心自己携带不安全就马上将发票给我的部门领导保管。第二天早上,当我读卡核对发票号的时候发现少了几张,我马上上报公司财务部门,并到税务局将丢失的发票撤销,公司经过几天的调查没有查出结果,准备报警,告诉我可能承担主要责任。我保证发票不是在我这弄丢的,也没自己拿走。我已经将领发票的过程如实汇报了,请问这个时候我该怎么做?如果报警我该注意些什么?主要责任人的概念是什么?我能承担什么责任? 最后我想问整袋的100张增值税发票,公司可以从中间拆开分发吗?
您好,我想咨询下增值税方面的问题:A是增值税代开公司,B是个人,C是中介。 B是个人有一批货要出售,金额2000-5500万。但是买家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来抵税,因为跟C是好朋友,所以找到了C帮忙找发票代开公司,C通过关系找到了代开公司,通过C的撮合,A和B做成了交易,并从中收取了一点中介费/这样三个人哪个的法律责任要大
我单位以前碰到被人偷改了工地技术专用章,打官司输掉的事情,我想是不是可以在技术专用章后面注明下(他用无效)来明确技术专用章只针对技术资料文件有效,而对于合同和欠款无效呢?
请问,虚开了一张100多万的增值税发票,且罚款已付,现上报到检察院。犯罪人并非主犯,但为经手人。想请问一下这种案件有几种结果?判刑的话最多会有多长时间?还有,因犯罪人年纪大,体弱多病,若判刑的话可否由其子女代为接受惩罚
由于问题比较复杂,先陈述一下人物关系—— A:房屋实际出资人和经办人; B:原购房合同、现购房发票登记人(A的二姐); C:房屋曾居住人(A的大姐); D:房屋现居住人(A的大姐夫); E:现购房合同登记人(A的外甥孙、C和D的长孙); 具体问题——1985年,A为将在外地的C和D接到北京养老,以B的名义购买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