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实务中,常常发生检察院在一审判决宣告前,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案件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是因为,检察院的某些行为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为了避免受到追究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这种行为往往会使案件悬而不决,进而加大对被告人权益的侵害。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怎么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应该由检察院公诉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网上在逃,公安机关是否就不用把案件往检察院那里送?
应该由检察院公诉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网上在逃,公安机关是否就不用把案件往检察院那里送?
我有一个民事案件一审,二审,高院再审,检察院抗诉被驳回,律师说还可以到最高法院再审
我有一个民事案件一审,二审,高院再审,检察院抗诉被驳回,律师说还可以到最高法院再审,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请,请问是这样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