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请问如何定义“实际占有”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三十条的不解之处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既然拍卖成交后,拍卖已经结束,为什么还会出现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呢?还有,请问这些情形包括有哪些呢?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在民事执行工作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有时间限制么?
在民事执行工作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有时间限制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期限的问题
查封房产期限为两年,两年后可申请延长一年,三年后解封,如此被告尚未履行判决,查封再被解除,那么胜诉方不就更不可能得到应有的赔偿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请问如何定义“实际占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