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院造成的冤假错案可以状告该法院吗?该去哪里起诉?法律流程怎么走?
起 诉 状 原告:耿翠琴,女,汉族,出生1957年12月16日,原住大同矿务局王 村矿七连街自建房49号,现住恒安新区E区10号楼3单元2号, 身份证142124195712168226 被告:大同矿务局王村矿、同煤集团王村煤业公司三电、大同矿务局矿区法院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矿区(1999)矿民裁字第一号,中院(1999)同立终字3号(一、二审)裁定,并依据事实重新对亡夫韩三连上班途中死亡事故立案开庭审理,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且该事故为上班途中的意外事故,故要求对韩三连死亡事故按照工亡待遇对待,安排其子女工作。责任人需依据人身死亡事故案件进行相应赔偿。 事实与理由 第一、矿区(1999)矿民裁字第一号案件档案中“起诉状”非案件原始起诉状,为伪造材料非原告提供,来源不明,原因如下: 1.伪造起诉状中原告耿翠琴信息中出生年月编写错误与其身份证信息不一致; 2.伪造起诉状中起诉人签名非耿翠琴本人签字,且无耿翠琴手印。 3.伪造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不是本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4.伪造起诉状中标明该起诉状为“大同市第六律师事务所”代书,本人从未委托该机构代书,请出示该委托证明。 第二、被告在提供的“王村矿韩三连同志死亡事故情况说明”中扭曲事实,做伪证。 1.该说明中伪造韩三连死亡原因,且重点提到韩三连死亡现场有物证为“变压器接线柱上韩三连的头发和肉”,请被告提供证物,并要求做DNA检测证实; 2.该说明中绘图部分“呈现的事实现场”请被告提供绘图依据、现场照片,要求绘图人出庭证明其所示内容的真实性。 3.该说明中恶意篡改事故事实,事故时间:由早6点20分左右上早班途中(当时韩三连单位给出具纸质证明明确表示韩三连是上班途中,韩三连上岗时间为早7点,距离单位不足10分钟路程,没有必要5点20分前出发),所以说明中事发时间是篡改为5点20分; 4.请伪证出具单位(盖章单位:大同矿务局王村矿)提供当时现场照片。 第三、被告做伪证: 1.当时韩三连上早班途中,在距家100多米丁字路口,有一绿豆粒粗电线落在地面(当时上学的学生很多,人来人往非常危险),韩三连是在往一旁拉该线或者是无意接触该线,遭受电击后倒在路边理发店门口。被告却做伪证绘图说明“韩攀上6.7米高的三层高压杆,掉在变压器上摔伤头部”。要求被告证明:光光的电线杆6.7米高处没有任何专业辅助工具韩三连是如何爬上去的,就是矿三电职工专业的电工是否能徒手爬高至6.7米高处的电线杆? 2.退一步说如果真如被告证明中描述是韩三连本人攀爬原因造成事故,事故现场变压器周围无任何安全警示标识牌也未做安全防护栏,变压器周围1米处为居民住房,变压器本身具地面距离也小于2.5米,种种不安全因素皆为王村矿疏于管理导致,由此造的成人员死亡事故大同矿务局王村矿也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该事故案件已经导致人员死亡,17年来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裁定未加盖公章),法院从未开庭审理过。一审法院大同矿务局矿区法院未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核案件内容,依据伪造的、不成立、严重扭曲事实的起诉材料作出审判,且阻碍原、被告间相互交换证据。案件审理过程存在严重不公平,违背法律的根本宗旨! 第五、由于矿区(1999)矿民裁字第一号案件中被告方为伪造证据,所以要求撤回该案件相关的所有裁定!重新立案开庭审理! 起诉人:耿翠琴 证据有:法院调出的伪造案件档案复印件、相关历史照片、事故现场证人证词、单位出具的上班途中事故证明等
您好,合同纠纷,客户不按期支付尾款。多次联系催款无效,我想通过法律去解决,请问我要怎么做?流程是怎么
我是广告公司的,2014年3月28日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客户先支付首款50%的30000元,剩余部份广告发布日起4个月后还清剩余尾款30000元,可是客户刚支付了首款30000元之后,剩下就一直没有再支付了,现在已经超过期限快1年了,多次联系催款无效……我想通过法律去解决,请问我要怎么做?流程是怎么样的? 追加问题提交不了,肖律
我现在去法院起诉需要委托律师调取被告身份信息,请问谁可以帮助我
我现在去法院起诉需要委托律师调取被告身份信息,请问谁可以帮助我,谢谢
我老婆去法院起诉我离婚,请问开庭时她可以请律师代理她去,但是她不去
我老婆去法院起诉我离婚,请问开庭时她可以请律师代理她去,但是她不去,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