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我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打了4次官司。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最终胜诉到了执行局却以种种歪曲理由不给执行;我法律维护权力得不到实现我该怎么办,敬请专家指导
劳动争议普通民事案件申请法院再审与申请检察院抗诉能否同时进行?
我的劳动争议案已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已三个多月,但至今检察院还没有审理完毕。我还不知是否符合抗诉条件?能否给予抗诉?我想咨询各位大律师,我现在是否可以再向法院申请再审?
区法院判决支持本人劳动争议的一部分请求,对判决本人有异议,我想知道能否申请区法院再审,申请的流程是什么?如上诉中院案件的受理费怎么收取?
区人事仲裁违反《劳动法》,三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中检不支持监审申请?怎么办?
因工作得病,住院治疗期间区人事局支持解除协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款:“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四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院说法律程序已走完,本人不服,请问此案程序应该怎么走?
请问对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服的怎么办?有什么救济手段?
请问对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服的怎么办?可以向省高院申请复议吗?还是向最高院申诉?
一审二审败诉,去地方检察院,地方检查院接待人员告诉必须得申请再审后不服在到省高院申请再审,判决不服才可以到检查院抗诉的!之后我去了地方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了,又去的省高院,可高院人告诉我,申请再审只能1次!所以高院没接我的申请再审请求!我该怎么办?是信访高院还是怎么的?这坑人的地方检查院。求帮助啊